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沐川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999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11月29日。
(四)批准用途:沐川县竹海大道诸沐路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沐溪镇松林村1组,凤凰村2组村集体。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2.4331公顷,其中:村集体农用地2.1831公顷、村集体原有建设用地0.2500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
(一)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医疗保险缴纳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按照《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沐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沐府通〔2020〕6号)执行。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4〕90号)执行。
(四)土地和房屋按现已确认的利用现状和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凡抢栽、抢种、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沐溪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依法组织实施。
五、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栏,同时在沐川县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三十日(网站:http://www.muchuan.gov.cn)。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沐川县2022年第3 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沐川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
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999号)
2.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审查图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