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2024〕31号
龚志强、刘晓琴因保管不善,将沐房权证(2013)字第10424号、沐国用(2013)第109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志强 刘晓琴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