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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公示行政执法权委托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6-01-09 信息编辑:沐川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


沐川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公示行政执法权委托的事项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沐川县卫生健康局沐川县疾病预防控制沐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沐川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全县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并签订沐川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在沐川县行政区域内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依法查处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行政处罚权。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与执行。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报请委托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

(四)负责卫生健康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处理等工作。

三、委托单位责任

(一)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开展的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委托执法事项作出改变或终止委托。

(三)撤销或者纠正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对受委托单位报告的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四、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报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二)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单位。

(三)不得再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四)对超出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配合委托单位做好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相关工作。

(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七)建立案件线索转办、移送,规范案件文书归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配套制度。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两年(20251223日至202712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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