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沐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提升城乡零售点合理布局一体化发展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参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与居住场所在空间上相分离、相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沐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类事项的办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四川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按需布局、动态平衡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履约尽责、定期评估、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沐川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采取以数量、间距为标准的布局模式,以人口普查人数、区域特征、综合购买力、卷烟销量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将辖区内街道、乡镇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格,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测算容量区间,作为最小市场单元格零售点设置的指导数。
第七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指导数是指各市场单元格内可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上限数,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最小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内设置零售点,单元格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指导数上限的,不予新增零售点。待该最小市场单元单元格内因注销、歇业、取消经营资格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时,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依法办理(以下简称“先退后进”原则)。
第八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及附件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九条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等相关因素,以满足卷烟市场需求和零售点平衡布局为主要目的,将辖区划分为18个最小市场单元格,分别采取数量调控、距离控制等布局规划模式。最小市场单元格的零售点容量通过采用统计学等方法,经科学合理的测算评估后进行设置。各区域最小市场单元格划分及零售点指导数量详见《沐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第十条 沐川县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增长趋势、历史峰值、城市规划及政策调整等情况,对最小单元格内的零售点指导数量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应经科学测算、合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一年至多调整一次,单次调整幅度不超过7%,经本地政府网公告30日后可以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各单元格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指导数量和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偏差值,将合理布局单元格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偏差值=单元格现有持证数量-单元格指导数量。偏差值为0的单元格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0的为发展区,偏差值大于0的为饱和区。
第三章 城区、农村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二条 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格,采取距离控制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许可证,各零售点之间间距标准为50米以上。如果发展区零售点数量达到指导数量,则转为稳定区,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第十三条 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格,采取“数量+距离”调控模式,各零售点之间间距标准为50米以上,单元格内零售点实行“先退后进”原则,继续稳定零售点合理数量。
第十四条 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格,采取数量调控模式,原则上不再新增零售点,以待相关退出机制生效,从饱和区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第十五条 对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行政村采取“数量”调控模式,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属乡镇单元格距离及指导数量限制,且该零售点不计入所属乡镇单元格指导数量。
第四章 特殊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六条 封闭式住宅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根据小区规划户数采用“数量+距离”调控模式布局。封闭式住宅小区规划住户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递增10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1000户,超过750户的按1000户计算,同一住宅小区内设置不超过3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设定为不低于50米。
住宅小区临街的经营场所(卷烟摆放或出入口、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所在区域市场单元格的布局模式执行。
第十七条 各类综合性商业市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市场内,根据固定门面(摊位)的数量采用“数量+距离”调控模式设置零售点。门面(摊位)数量不足100户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门面(摊位)数量每递增1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100户的,超过75户的按100户计算,同一商业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八条 交通枢纽内部候乘场所,如客运汽车站、客运铁路车站、渡船码头等候乘场所内部采用“数量+距离”调控模式布局,零售点布局参考室内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在公共开放的区域内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递增1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一内部候乘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九条 封闭式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采用“数量”调控模式布局,如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对内经营的封闭式特殊区域,每个商品经营区域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十条 休闲娱乐区域,如公园、游乐园、体育馆、度假村、旅游景区内集中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采用“数量+距离”调控模式布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递增5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设定为不低于100米,同一休闲娱乐区域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一条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便利店采用“数量”调控模式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加油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采用“数量”调控模式布局,原则上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本章上述特殊区域的零售点仅作为该场所内的零售点设置参照,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的参照零售点,不影响无烟草制品零售点行政村的判定。新设零售点不受所属单元格核定的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限制。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在建的城镇新区、特色城镇、住宅小区、道路等,处于开发或规划阶段,尚未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调控规划表的区域和小区,采用“距离”控制模式布局,该区域内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50米,不受单元格数量调控限制。
第五章 特殊业态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二十四条 特殊业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用以下标准:
(一)辖区单元格内娱乐服务、其他类业态采用距离调控模式布局,与其他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70米,不受单元格数量调控限制。
(二)经营面积不低于200㎡的超市,间距限制放宽至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且新设零售点不受所属单元格核定的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限制。
(三)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的商场,间距限制放宽至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且新设零售点不受所属单元格核定的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限制。
第六章 特殊情形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适当放宽距离限制,采用以下标准:
(一)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经核实后可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城区、乡镇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以上残疾类型的其他等级不予优待。
(二)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经核实后可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城区、乡镇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且新设零售点不受所属单元格核定的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限制。
(三)残疾军人,经核实后可放宽间距限制,实际经营者必须为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按照城区、乡镇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
(四)退役军人,经核实后可放宽间距限制,实际经营者必须为其本人,按照城区、乡镇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
(五)政策帮扶对象持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经核实后可放宽间距限制,实际经营者必须为其本人,按照城区、乡镇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
(六)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持有效证明或相关文件,经核实后可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城区、乡镇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且新设零售点不受所属单元格核定的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限制。
(七)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或者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以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照城区、乡镇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限于营业执照备案的共同经营家庭成员范围)。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按照城区、乡镇不低于30米进行核定,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限于营业执照备案的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本条新设零售点不受所属单元格核定的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限制。
(八)辖区内新建成的“烟火火”红色驿站初次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30米,不受所在市场最小单元格指导数数量限制。“烟火火”红色驿站建设认定标准和程序详见《乐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火火”红色驿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九)同一申请人在沐川县行政区域内只享受一次上述政策。
第二十六条 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以内已合法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则上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超过50米、不足200米范围内已合法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可保留其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
上述情形的持证零售户,在其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前,主动申请搬迁、变更经营地址的,依据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执行。
第七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实行单独布局,采用以下标准:
(一)雪茄烟零售点指经营范围只包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经营场所。雪茄烟零售点应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该类零售点业态不纳入娱乐服务类或其他类统计。
(二)雪茄烟零售点与其他卷烟、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布局参照。沐川县烟草专卖局参考人口数量、市场特征、消费需求、合理利润等因素,对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采取数量调控模式,设置区域指导数量。对机场、高铁站、旅游景区、特色商业街区、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星级宾馆等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可以单独设置1个雪茄烟零售点,不受区域指导数量的限制。
(三)沐川县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雪茄烟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变化情况,对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单次增减数量不超过2户,经当地政府网公告30日后实施。
(四)根据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取得的许可证,如果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需符合申请变更许可范围所对应的零售点布局规划。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再核准雪茄烟零售许可。
第八章 不予设置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足200米的,不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若政府、烟草上级部门出台新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数量调控模式,是指通过设定规划期限内特定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上限,达到调控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空间分布与适度规模的目的。
第三十条 本规划所称距离控制模式,是指以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为布局标准,通常按照不同区域特点分别设定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数量+距离”调控模式,是指以数量调控和距离控制相结合的综合模式。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单独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具有雪茄烟储存保管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
雪茄烟零售点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营场所应设置零售商品展示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经营场所等。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属于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除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外),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入口中心点至最近的零售点入口中心点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行的最短可行路径进行测量。测量方式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三次,测量最终数据为三次测量平均数,单位为米,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测量工作标准详见《沐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工作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住宅小区”指的是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一)住宅小区住户数量原则上以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小区住户数量证明为准,住户含居民户和商户。经核实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等管理部门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采纳。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有明确界限,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隔离障碍的住宅小区。“开放式住宅小区”与之相反。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本规划所称“城区”是指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实际开发建设且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已经连接到的区域,为人口高度集中区域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乡镇”是指中国行政区划层级中的基层行政单位,承担联结城乡、服务农村发展的基础职能,类型包含镇、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行政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是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
第四十条 本规划所称“交通枢纽内部候乘场所”是指旅客需要采取检票、安检等过关手段进入的交通枢纽建筑内部公共候乘区域,不包括开放的临街区域、工作人员办公区域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城镇新区”是指在城镇周边或内部,目前处于开发阶段,产业配套还未完善的区域。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特色城镇”是指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征和一定社区功能的新型综合发展空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的“距离”,是指以“幼儿园、中小学校”的主要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标准,与拟新办零售点入口中心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工作标准详见《沐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工作标准》。
第四十六条 经营面积的测量,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申请地址相关产权凭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参照,公摊面积不计算在内,包括申请地址连续空间内的商品摆卖区域和其他用于仓储或商用等经营用途的区域;若店内存在隔层,隔层层高达到2.5米(含)以上且用于上述经营用途的区域计入经营面积。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具体有效期限由沐川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不少于”等均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划由沐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划公布30日以后于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沐川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10月公布的《沐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2021-2025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