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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发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7”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01 信息编辑: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2025年5月17日,四川鑫发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兴公司)在黄丹镇钓鱼岛农家乐光伏项目工程安装处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

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手册(试行)》(川安办〔2020〕9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黄丹镇人民政府组成“5.1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鑫发兴公司成立于2024年,法定代表人杨永红,注册地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文光社区,注册资本金500万元,是一家私人企业。主要业务为光伏发电项目安装。

(二)涉及人员基本情况和相互关系

1死者杨华康,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腾龙大道565126,身份号码5123***********9538;系鑫发兴公司员工。

2  兵,男,汉族,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一江村5组,身份号码5111***********2019;系杨华康雇请焊工。

3李万兴,男,汉族,住址四川省犍为县舞雩乡高龙村227号,身份号码5111***********5779;系杨华康雇请杂工。

4杨永红,男,汉族,中共党员,住址四川省沐川县大楠镇正街102号,身份号码5111***********2217;系鑫发兴公司法人、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抢救情况

黄丹镇钓鱼岛农家乐光伏安装工作由鑫发兴公司负责人杨永红安排公司员工杨华康负责,因工作量大,杨华康又雇佣袁兵和李万兴来帮忙。随后三人就开始在黄丹镇钓鱼岛农家乐开展光伏安装工作,2025517日,杨华康、袁兵、李万兴照常开展工作,袁兵在地上切钢材(背对杨华康),李万兴在院外搬材料,杨华康在往脚手架上和高度约3.5米的钢棚上搬钢材,1550分左右杨华康从脚手架上摔下。袁兵随后上前查看发现杨华康出了很多血,等李万兴进来时两人把杨华康扶来躺平,并立即拨打了负责人杨永红的电话报告了该情况,杨永红安排袁兵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黄丹卫生院大概20分钟后到达事故现场,经卫生院查看杨华康已无呼吸。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杨华康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因无人目睹事发过程,经调查询问袁兵和李万兴推测杨华康是在搬运钢材到脚手架和钢棚顶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从高处坠落。

2.间接原因

鑫发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了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于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责任认定

1杨华康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操作常识,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鑫发兴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二)处理意见

1.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经调查,未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

2.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杨华康安全意识不强,违规操作,在事故的发生中负主要责任,鉴于杨华康已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3.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鑫发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对鑫发兴公司作出相关行政处罚。

五、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鑫发兴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加强制度建设。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切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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