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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沐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沐川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5 信息编辑: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进一步规范沐川县县级储备粮储备管理和轮换管理,保障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县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沐川县支行对《沐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沐川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了行业内及级相关单位意见,形成《沐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沐川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限:2026716-2026年814日。

二、意见反馈联系部门及方式: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物资储备),联系电话:0833-4608535

三、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沐川县建设街105号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614500)。联系人:陈静,来信请注明“《沐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沐川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07904595@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沐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沐川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三)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沟通。

 

                            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716日



附件1

沐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规范、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沐川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市场供需平衡,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成品粮油(指小包装大米、小包装菜籽油等)。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沐川县人民政府。未经沐川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沐川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沐川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沐川县支行)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的选定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县发展改革局:对县级储备粮依法履行主体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监督管理。起草县级储备粮总规模及县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具体组织实施;会同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开展县级储备粮入库空仓(罐)容验收以及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工作。配合完成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等补贴资金申请拨付。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及县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农发行沐川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农发行贷款管理办法和县级储备粮规模计划核定成本,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等环节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开展县级储备粮入库空仓(罐)容验收以及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工作。

第八条  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县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购进、储存、销售及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规模计划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根据市下达我县地方储备计划数量,结合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沐川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品种结构,粮食以稻谷(含小包装大米)、小麦、玉米为主,食用油以小包装菜籽油为主。其中稻谷比例不得低于县级储备粮总量的70%。县级储备成品粮油不得以原粮、散装菜籽油的形式储存。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计划下达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提出,报沐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承储企业实施。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纳入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一)沐川县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二)符合《四川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选定暂行办法》(川粮函〔2022〕19号)除第十六条以外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承储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实际可用有效空仓(承储散装油应当有相适应的油罐)容量,具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条件;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必要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七)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业务的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选定县级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我县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申请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审核后报沐川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县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活动实行分离管理,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县级储备粮购入、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国家、省、市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运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对县级储备粮的进行日常管理,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并按照全省政策性粮食购销信息化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录入、更新系统数据,保持与国家、省平台互联互通,接受在线监管;

(六)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安指标检验。县级储备粮每年开展逐货位自检不少于2次。承储企业应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完整保存入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检验记录和报告。质量档案自通过入库质量验收起至少保留6年,不得伪造、篡改、损毁、遗失;

(七)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对报送的县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建立落实防火、防盗、防洪、有限空间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储存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租赁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县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和质量;

(三)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仓(罐);

(五)以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在储存以及出入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或者溢余的处置,按照《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5〕296号)和《四川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办法》(川粮发〔2022〕1号)及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局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分级承担。县级储备粮应建立商业保险制度,符合商业保险赔付范围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且不在商业保险赔付范围内的,由承储企业申报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核实并报沐川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县财政据实拨付;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相关要求:

(一)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定期轮换,成品粮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

(二)县级储备成品粮品种原则上为小包装大米,单件包装规格应25kg/袋;县级储备成品油原则上应为小包装菜籽油,单件包装规格应12.5L/桶;

(三)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应单独储存。不得与原粮和其他物资混存。用于储存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纳入信息化监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第五章  购入和轮换

 

第二十条  入库的县级储备原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含)以上(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成品粮油应为近期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含)以上,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签订采购合同后30天内加工的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定量包装计量、保质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成品大米各项常规质量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必检指标和质量管理具体规定参照市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在计划下达的承储库区和储粮仓间(罐)内储存;不同品种、不同年份、不同等级的粮食不能混存。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存储库区、仓间(罐)的,须报经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审核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数量、质量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空仓(罐)验收、数量验收均由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共同开展;质量验收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市粮油食品监测站(以下简称市监测站)对入库质量进行扦样检验,必要时可委托其他具备粮油质量检验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扦样检验。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市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局及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核定:通过具备粮食交易权限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采购的以最低标准等级的县级储备粮初次入库挂网采购成交价(挂网采购公开竞价底价原则上采用交易平台对采购标的建议底价)核定;本地对农收购的,按当年相关部门批复同意的对农收购价格(含入库费用)核定,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印发核定成本文件,作为发放储备粮贷款的主要依据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县财政局按照入库成本对储备贷款进行贴息。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购入货款、收购费用通过农发行沐川县支行贷款解决。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原粮可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边购边销方式进行;成品粮油实行先轮入后轮出、先购后销,采购完成后可采取先入库后销售或边入库边销售的方式进行,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月末统计库存和实物库存均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的,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可根据企业网上公开交易采购合同或相关部门批复同意的对农收购方案,先向企业发放轮换贷款,轮换贷款利息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据实补贴。

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轮换购销原则上应通过具备粮食交易权限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拟采取直接收购或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形成书面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执行。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时,网上公开竞价(挂牌)采购、销售底价需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共同确定(原则上采用具备粮食交易权限的网上交易平台对采购标的建议底价)。

轮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储存条件、质量状况等,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次年轮换计划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县粮储中心、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于12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年度轮换启动前,承储企业还应根据储存品质、保质期限等,提出具体的轮换方案。

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执行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或两年轮3次),原则上在保质期限满1个月前完成轮换。

根据储存粮油品质、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原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自原粮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批准,延长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年度轮换计划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安排轮换: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储存年限内不宜存储的;

(三)其他应当轮换的。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另行制定。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全县或者县域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沐川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沐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发展改革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参照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按程序报沐川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执行。如有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价差补贴、粮油保险费、贷款利息(储粮、收购、轮换)、轮换检化验费等。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轮换价差补贴、粮油保险费、贷款利息(储粮、收购、轮换)、轮换检化验费据实补贴;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应当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七条  保管费用、利息补贴原则上按季度拨付;轮换价差补贴(当期轮换网上公开交易采购和销售合同价格差额)、轮换检化验费在下达轮换计划,完成轮换后由企业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复核后据实拨付,发生的价差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动态调整品种待县级储备该品种该轮换年度动态调整标准出台后适时清算。原粮保险费用补贴在企业购买保险后据实拨付。

第三十八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调整、收回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具备粮食交易权限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销售(挂网销售公开竞价底价原则上采用网上交易平台对销售标的建议底价),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企业销售价格、相关费用和县级储备粮核定成本,核实盈亏(核定成本和出库销售合同价格差额)后报县政府审定。亏损由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盈亏,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后清算。亏损(含相关费用)由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沐川县支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农发行沐川县支行按照农发行相关贷款规定,及时办理县级储备粮储备、轮换贷款,足额提供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第四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拨打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或者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因情节严重导致出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生产等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沐川县人民政府2022年61日施行的《沐川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沐府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负责解释。

 

 

 

 

 

 

 

 

 

 

沐川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原粮、成品粮油)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乐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沐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储备质量要求的最近粮食生产季收获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轮换的方式。由县级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展改革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会同沐川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沐川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沐川县支行)下达执行;承储企业按年度轮换计划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原粮可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边购边销方式进行;成品粮油实行先轮入后轮出、先购后销,采购完成后可采取先入库后销售或边入库边销售的方式进行,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月末统计库存和实物库存均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的,农发行可根据企业网上公开交易采购合同或相关部门批复同意的对农收购方案,先向企业发放轮换贷款,轮换贷款利息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据实补贴。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

原粮储存年限以入仓(罐)后通过数量、质量验收,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计算。原粮达到规定年限的应进行轮换,确因粮食品质、宏观调控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须报经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审核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执行。同一批储备原粮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或两年轮3次),原则上在保质期限满1个月前完成轮换。

第七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轻度不宜存的粮食结合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轮换。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企业、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品种、换企业、移库点轮换的,须报经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审核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执行。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九条  轮换计划下达。承储企业根据原粮储存年限、成品粮油储存数量等,于每年1031日前提出次年轮换计划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1231日前下达分品种的下一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计划下达单位上报年度轮换方案。

第十条  根据储存粮油品质、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审核后,可会同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轮换购销原则上应通过具备粮食交易权限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拟采取直接收购或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形成书面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执行。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采取网上公开竞价采购方式,销售底价须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共同确定(挂网交易底价原则上采用交易平台对采购、销售标的建议底价)。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至少保存6年。

第十二条  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原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含)以上(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成品油应为近期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含)以上,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签订采购合同后30天内加工的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定量包装计量、保质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成品大米各项常规质量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必检指标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参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完整保存入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检验记录和报告。质量档案自通过入库质量验收起至少保留6年,不得伪造、篡改、损毁、遗失。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将轮换完成进度报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五条  原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批准,延长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成品粮油轮换应保持入库数量不低于出库数量,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月末统计库存和实物库存均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

年度轮换计划必须在次年331日前全部完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数量、质量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空仓(罐)容验收由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负责开展。原粮仓间储存成品粮油时,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采用空货位验收的方式开展空仓容验收。未通过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县级储备。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入库前,要逐车称量并录入四川省级粮食管理平台,开展逐车质量自检,质量不合格的粮食不得入库。入库完毕后企业要逐仓(罐)开展质量检验,成品粮油可按货位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入库数量、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县发展改革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共同开展,包括实物数量核查、储粮安全核查、账务核查、库贷情况核查等。实物数量核查应按照最新的粮食和油脂库存实物库存检查方法计算粮油数量,测量计算法计算粮食实物数量时应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材料逐一核对,对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组应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质量验收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市粮油食品监测站(以下简称市监测站)对入库质量进行扦样检验,必要时可委托其他具备粮油质量检验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扦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前,承储企业应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出库质量检验申请,必须书面载明储存期间使用的熏蒸药剂名称(不含未直接接触粮食的消毒布防药剂),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市监测站或其他具备粮油质量检验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出库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检验结果显示药剂残留超标的应暂缓出库。经通风、散气等技术处理后,再次检验结果达到标准可正常出库;如仍超标,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及食品加工环节,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入库粮油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利息、轮换价差补贴、轮换检化验费根据县上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和补贴标准计补,根据有关规定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利息补贴原则上按季度拨付;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轮换检化验费在下达轮换计划,完成轮换后(当期轮换网上公开交易采购和销售合同价格差额)由企业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复核后据实拨付,发生的价差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参照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结合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提出,报沐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县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或储存库点、仓间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123日施行的《沐川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沐发改〔2022〕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沐川县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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