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成都市居民李伯英出让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沐川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成都市居民李伯英受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沐自然资〔2023〕5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原李伯英经县政府(沐国用〔2001〕字第3799号)批准使用的,位于沐川县茨竹乡太安街32号的111.4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成都市居民李伯英使用。
二、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年限70年,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算起。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24528元,由受让人按规定全额缴纳。
此复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