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暨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告
沐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暨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文件精神。在对供水成本监审的基础上,2019年1月8日召开了“沐川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改革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经县政府十七届第三十三次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将我县城区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暨建立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阶梯价格制度通告如下: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沐川县乐山金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沐川县供排水公司供应沐川县县城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居民家庭用户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阶梯水量按年用水量作为计算周期,“一户一表”居民家庭每年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180m3(含180 m3);
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在181-300 m3(含300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水量为300立方米m3以上。
二、沐川县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一)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每年180m3(含180m3)以内部分,供水销售价格为2.00元/m3。
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每年181至300m3(含300m3)的部分,供水销售价格为3.00元/m3。
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年300 m3以上的部分,供水销售价格为6.00元/m3。
2.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
考虑到供水企业将实施合表居民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在改造前对合表居民用户按2.20元/m3执行。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单位按1:1.15比例计,按2.30元/m3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由2.00元m3/元上调到2.50元/m3。
(三)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意见》(川府发〔2007〕10号)关于“适当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的规定,特种用水销售价格由3.00元/ m3上调到4.00元/m3。
三、用水类别明细
| 用水类别 | 包含类型 |
| 居民生活用水 | 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执行居民合表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养老福利机构用水,宗教场所用水,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水,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水。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 |
| 特种行业用水 | 含桑拿、洗浴、浴足等用水;洗车用水,茶楼、娱乐场所、健身场所、休闲会所、酿酒、饮料业、饮用水制造(含纯净水)等。 |
四、建立供水价格与水资源税调整联动机制
国家如调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步同价调整,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由企业提出调价申请,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若企业因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调整以外的原因提出水价调整申请,则仍需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批。
五、保障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影响,对沐川县供排水有限公司供区内属于低收入家庭,凭社区的有效证明,对其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政策。对每户每月水量在15m3以内(含15m3)的居民生活用水,减半征收。
(二)对每户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阶梯用水量上限基础上,每户每年相应增加50m3,执行相应级别的供水价格。这类用户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如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明、社区出具的常住人口证明等),到供排水公司服务窗口办理确认手续。未取得确认前,水量确定和水费计收按一般家庭住户的标准执行。
六、执行范围
沐川县城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用水户
七、执行时间
沐川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和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从2019年5月抄见水量之日起执行。
八、其他事项
沐川县城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和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经营企业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实行收费公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