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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群众信访举报件沐川县公开情况批次一览表(第十三批2018年11月15日)

发布时间:2018-11-17 信息编辑:沐川县生态环境局 字体:【
乐山市群众信访举报件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十三批  2018年11月15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1 X510000201811150028 乐山市沐川县新凡镇 兔养殖场位于213国道上的禁养区,污染环境。 乐山市 其他污染
    市政府副市长陈长明对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全程督导。沐川县人民政府对案件开展了调查处理。
    经现场核查,投诉反映问题不属实。
    1、关于“兔养殖场位于213国道上的禁养区”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国道213旁仅有新鑫兔场、沐源兔场两家兔场。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沐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范围,两兔场位于畜禽养殖限养区内,不在禁养区。现场没有发现新、改、扩建行为,养殖规模在环评备案规模内没有增加。
    2、关于“污染环境”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检查,新鑫兔场已于2018年1月停产至今,未发现养殖污染;沐源兔场配套沼气池100m3、 曝氧池100m3,堆粪场210m3和生态消纳地块200亩,容量符合设计要求,粪污设施运行正常,已实现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未发现渗漏、外溢和污水外排现象。养殖场内进行了硬化,沼液生态消纳,兔粪及时收集装袋,储存于密封的堆粪场,销往丹棱县种植水果。去年中央环保督察信访反映问题的整改措施已全部整改到位。现场调查时场区外及生活区未闻到异味。
不属实
    责任领导: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长明
    责任单位:沐川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沐川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强、沐川县农业局局长徐杰、沐川县环保局局长李万书、新凡乡人民政府乡长唐平

    整改措施:一是对新鑫兔场加强巡查,发现有恢复生产情况,及时告知并督促其检查完善粪污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备方能投入生产。二是对沐源兔场严格落实限养区规定,养殖规模只减不增;进一步增加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指导。沐川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和新凡乡政府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监管和服务力度,督促业主加强粪污处理设施的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及时清理、收集和储运干粪,采取灭蝇灵、益生菌等灭蝇、除臭措施,减少养殖异味。沐源兔场已于2018年10月使用益生菌,承诺在夏季加强卫生保洁、采取灭蝇、除臭措施。(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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