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乡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决定
(2026年6月30日沐川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开展乡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日常工作。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沟通;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提出下列议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乡 (镇)人民政府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清理;
(三)决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