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站!
无障碍浏览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进入关怀版
现在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信息 ==> 行政处罚、强制

沐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2 信息编辑:沐川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沐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日期 执法主体 执法对象 违法事实 法律规定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2025年3月31日 沐川县应急管理局 沐川县张兆琼烟花爆竹门市 沐川县张兆琼烟花爆竹门市于2024年12月26日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260千克(药量)。检查时,零售店内存放有各类烟花爆竹共计511件、药量279.771千克,详见《沐川县张兆琼烟花爆竹门市存放清单》,存放量超过许可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2 2025年3月31日 沐川县应急管理局 沐川县茨竹乡春桃红白喜事用品经营部 沐川县茨竹乡春桃红白喜事用品经营部于2024年12月26日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50千克(药量)。检查时,零售店内存放有各类烟花爆竹共计87件、药量59.373千克,详见《沐川县茨竹乡春桃红白喜事用品经营部烟花爆竹存放清单》,存放量超过许可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