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沐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 序号 | 行政处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法律规定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 1 | 2026年3月26日 | 沐川县应急管理局 | 沐川县流光星河烟花店(个体工商户) | 2026年2月27日,沐川县应急管理局对沐川县流光星河烟花店(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时发现:“沐川县流光星河烟花店(个体工商户)于2026年1月12日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川)LS【2026】00019号,经营地址为:沐川县箭板镇桥北街49号。2026年2月27日,擅自将经营地址变更到沐川县箭板镇桥北街24号,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