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相关文件: 关于《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执法与监管、部门与部门之间沟通协作等问题,建立常态化高效化工作衔接机制,明晰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职责,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26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沐川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9〕12号)、《中共沐川县委办公室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沐委办〔2020〕94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沐川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旨在建立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我县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二章 投诉举报协作
第四条 对于涉及划转综合执法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责任制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受理。
第五条 相关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经初步核查或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接收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相关材料,书面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办理;县综合执法局作出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接收单位函复处理情况。投诉人、举报人、信访人还有除执法外其他诉求的,由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 县综合执法局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属于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材料,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答复。
第七条 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共同配合做好就同一事项反复投诉、举报、信访人的思想工作。
第三章 日常工作协作机制
第八条 县综合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共享机制,相互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九条 县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县综合执法局派员参加。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县综合执法局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争取执法装备、物资。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文件抄送县综合执法局。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行业整治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同时收集现场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及时向县综合执法局移送。
第十三条 县综合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在互相移送材料时,移送的材料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案件或线索移送函、相关材料(包括现场书面记录、举报投诉材料、举报投诉人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初步证明涉嫌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证据材料及移送理由等。
第十四条 县综合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行政许可或其他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协助函后及时根据相关职能职责提供。
第十五条 县综合执法局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进行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综合执法局进行联系、对接。相关部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协助的,县综合执法局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县综合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或鉴定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进行抽样、送检和技术鉴定。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支持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县综合执法局开展案件调查取证、专业技术认定工作;专业技术认定工作应自收到专业技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专业意见,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县综合执法局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需要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时,县综合执法局应积极协助。
第十九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已查处案件的统计工作,按将违法案件统计情况分别抄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违法行为涉及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向县纪委监委报送党员及干部行政违法行为。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局通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案卷评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等方式,全程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县综合执法局、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县纪委监委检举、控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综合执法局、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县综合执法局应当按要求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