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收支管理的意见
相关文件: 关于《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收支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要求和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强村级资金收支管理,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村级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二、基本原则
村级资金收支管理全面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把握以下原则:
(一)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认真执行财务联签联审和收支逐笔逐项公开,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理财、阳光操作。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要求,将各项收入、支出编制年度收支预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
(三)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原则。村级资金支出坚持“预算控制、厉行节约”原则,根据当地实际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定项目、定标准、定上限、定程序”管理,从严控制支出。
三、主要收入来源及管理
(一)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补助收入、经营收入、资产资源处置收入、村民筹资、发包及上交收入、分红收入、其他收入等。
1.补助收入。主要包括当年从乡镇财政部门取得的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非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等。
2.经营收入。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
3.资产资源处置收入。村集体的资产资源通过拍卖、转让、出租、出售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4.村民筹资收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
5.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其他单位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扶贫互助社上交收入。
6.分红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产业扶持基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的分红收入。
7.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取得的补偿收入。
8.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罚款、保证金、借入资金、履约金等收入。
(二)收入管理。
村集体资金由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收支、统一核算,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1.补助收入。由乡镇财政直接拨付到村级基本账户。
(1)村民委员会的收入(包括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非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等),拨付到村民委员会基本账户。
(2)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收入(包括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四好村奖补资金等),拨付到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基本账户。
2.除补助收入以外的各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各类资产资源承包收入、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扶贫互助社上交收入、一事一议资金、资产资源处置收入、产业扶持基金入股分红收入等),统一缴存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基本账户。
3.现金收入,应当在收取当日全部缴存银行账户,当日缴存有困难的,应于次日缴存,距离偏远的村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主要开支内容及标准
(一)办公费用。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设备,购置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购买办公用品报销需提供正式发票和物品清单(物品清单上需有经办人员签名)。办公用茶、纯净水按村两委干部在职人数每年每人不得超过300元。严禁用集体资金购置非必需办公用品;严禁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鞭炮、香烛等物品;严禁用集体资金在相关媒体上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等。
(二)差旅交通费。村干部到本乡镇外公务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参照《沐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沐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在本乡镇开会、办事可报销出差交通费,并按差旅费管理流程执行,实行一事一审批。鉴于我县村级客运覆盖率较低,村干部乡内出行主要采取自用交通工具,报销乡内出差交通费可不附票据,报销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各村的区位或交通条件合理确定。出差伙食补助可参照县上制定的乡镇到村的差旅伙食补助标准执行,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政府驻地村不报出差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村集体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外出考察学习等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须事前报请乡镇审批,凭租车审批单、税务发票等报销。
(三)招待费。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因村级招商引资确需招待支出的,须事前报请乡镇批准同意,每人每餐不得超过60元(在村民家中用餐不得超过40元/人),来宾10人以下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来宾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招待费支出实行一事一结,凭审批单、菜单及发票报销,不得签单、赊账,不得跨年度列支;在村民家中用餐的凭审批单、食材人工清单及收款收据等报销,收款收据须载明收款人的联系电话。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费用由用餐人自理;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四)会务费。村集体不得承担上级单位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和举办特色节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村级召开会议未安排会议伙食的,可向未领取工资报酬的参会人员发放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会议伙食补助费。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应事先报请乡镇批准同意,并严格控制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凭会议签到单、用餐审批单、菜单、税务发票等报销,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在村民家中用餐的凭用餐审批单、食材人工清单及收款收据等报销,收款收据须载明收款人的联系电话。
(五)外出学习考察费。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组干部、党员或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除外),须事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拟定学习考察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外出学习考察按《沐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沐川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村组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
(六)报刊费。除按要求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类报刊外,原则上不得使用村级资金订阅其他报刊资料,严禁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七)大型活动经费。村集体举办的文化、体育大型活动,主要包括演戏、龙灯、以村级名义举办的各种比赛和节庆活动等。各村举办由村集体出资的各类活动须事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拟定活动方案(主要包括活动内容、经费预算和资金来源等),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批准同意且活动经费足额到位后方可实施。
(八)福利费。村(社区)除可为村组干部和长期雇工(如:卫生保洁人员、交通劝导员、治安巡逻员)等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外,不得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理财产品,不得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九)慰问费。规范对村组干部的慰问支出。村组干部因公受伤或患病住院,可对其进行慰问并发放慰问金,慰问金可按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在职村组干部、离退主职村干部去世的,对其家属慰问金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当年应征入伍军人家属慰问,慰问金每人不超过500元。除上述事项内容和经乡镇另行批准同意支出的慰问和走访外,禁止其他慰问和走访支出。严禁村组干部离任赠送纪念品和发放慰问金。
(十)村级工程、服务类项目经费。村级道路、农田水利、产业发展、环境卫生整治、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等,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遵循群众主体、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原则,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村“两委”可自行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邀标比选、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施工、供货或服务单位。遇有突发灾害须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经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报请乡镇批准同意后,可直接确定施工服务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经费要严格编制预算和决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项目以外的必需其他支出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由村两委讨论研究,经村民大会或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任务。各乡镇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村级资金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将村级资金收支规范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考核内容,并与村主职干部的绩效考核、基本报酬、评先评优挂钩。乡镇要把握政策界限,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建章立制,认真做好村干部和村级财会人员的培训,不断强化村级资金收支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村级资金收支规范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乡、村两级报账员、县村级账务审核记账中心负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及时、准确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销。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村(社区)要积极配合财政、农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全县村级资金收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乡村两级财务人员、县级审核记账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村级资金财务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乡镇全面推行“村财民理乡监管”的通知》(沐府办函〔2007〕70号)废止。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