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沐川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文件: 关于《沐川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沐川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沐川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沐川县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县级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本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粮食储备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粮食储备包括稻谷原粮储备、成品粮油储备等。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粮食储备方案和动用方案。
县财政局对县级粮食储备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其中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保险费、成品粮油轮换价差亏损等,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支付。
第七条 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粮食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粮食承储企业(县粮油购销公司,下同)承担县级粮食储备的轮换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九条 县级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县政府按市政府核定规模落实县级粮食储备。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核定规模,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县级粮食储备品种结构、总体布局的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政府下达县级粮食储备承储计划,应当确定入库成本。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核定,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粮食储备以稻谷为主,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以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形式储存。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粮食储备方案,会同县农发行提出收储、销售计划,并下达县粮油购销公司。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县粮油购销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等能力。
第十四条 县粮油购销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执行县级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对县级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县级粮食储备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建立县级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档案。
(三)健全县级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县级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四)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五)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县粮食购销公司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县级粮食储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和质量;
(三)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虚报、瞒报县级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未经批准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五)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组织对储备的原粮、成品粮油入库后数量验收,对储备粮食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县粮油购销公司收购的粮食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生产的粮食,并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县级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后质量检验验收。
县级粮食储备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八条 县级粮食储备贷款应当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实行专款专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成本和相关利率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九条 县级粮食储备损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鼓励县粮油购销公司运用信息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粮食损耗。
第二十条 县级粮食储备应建立商业保险制度。县级粮食储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因县粮油购销公司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由县粮油购销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县级粮食储备的仓储物流、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规划和建设,提高县级粮食储备安全保障能力。
县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储备轮换
第二十二条 县级粮食储备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粮食储备实行计划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县粮油购销公司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宏观调控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成品粮油储备由县粮油购销公司结合运营管理实际适时组织轮换。
第二十四条 县级粮食储备轮换周期按照不同品种储存年限确定。主要品种稻谷3年。成品粮油根据生产保质期适时轮换(保质期限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品质和宏观调整需要,可以调整轮换周期。
第二十五条 县级粮食储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轮换: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储存年限并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粮食储备购销、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按照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提高应急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县级粮食储备。
县政府应当将县级粮食储备动用措施纳入县级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加强对本县粮食市场监测,建立健全县级粮食储备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动用县级粮食储备: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县政府动用粮食储备时,先行动用县级储备,县级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上级政府储备。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指令,由县粮油购销公司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局可以直接下达动用指令。
第三十二条 县级粮食储备动用情况,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级粮食储备动用后,县粮油购销公司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粮食储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县级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县级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后质量检验验收,确保县级粮食储备质量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粮食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县发展改革局对县级粮食储备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粮食储备监督检查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县粮油购销公司,检查县级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粮食储备有关情况;
(三)调阅、复制县级粮食储备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组织开展县级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检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应当将县级粮食储备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对县级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粮食储备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县发展改革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定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