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文件: 关于《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20〕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结合沐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通过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监督、精准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面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沐川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和孤独症儿童。
康复适应指征:由相应专业资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诊断、评估。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救助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畸形矫治手术、脑瘫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以及其他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康复手术。
2.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听力言语、脑瘫、智力、孤独症、肢体矫治术后等康复训练。
3.辅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矫形器、假肢、轮椅、助行器等基本康复辅助器具。
4.送训补贴。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给予送训补贴。
(二)救助标准
1.康复手术: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残疾儿童,除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3万元手术费补贴外,并按每人每套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人工耳蜗设备购置补贴。对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包括手术前后外固定的调整、拆卸)的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次不超过3万元给予补贴。手术和购置补贴,每名残疾儿童最多享受2次。
2.康复训练:对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不超过0.33万元(每月训练日日均不超过120元/人)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
3.辅具适配:对适配各类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每人不超过0.5万元给予补贴;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包括购置、验配及调试),按每人不超过1万元(含6次调试费)给予补贴;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包括后期适应性训练),按每人不超过1万元给予补贴。适配辅助器具后,除因康复训练或矫治需要进行动态适配外,同一类型辅助器具在使用期限内,原则上不再给予适配补贴。
4.送训补贴:对康复训练6个月以上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给予送训补贴,凭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记录及证明材料,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每年最多补贴6个月。康复训练不足6个月的不给予补助。
符合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救助条件的,须先申请国家或省级救助项目,未通过项目评估、审核的对象,才能申请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已享受国家同类项目救助的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救助项目),不再享受资金补贴。申请并通过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评估、审核,因个人原因放弃手术并自费实施了人工耳蜗手术的对象,不享受资金补贴。残疾儿童在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各级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贴。
四、救助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儿童的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上述规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结论原件,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交救助申请材料,填写《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表》(附件1)。
(二)审核。乡镇残联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工作。乡镇残联主要对申请人的户籍人员情况、家庭户类别及提交的有关监护人户籍、残疾人证等材料信息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残联。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残疾儿童、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审批。县残联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批认定。县残联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办理,对审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监护人康复救助项目相关政策和康复中注意事项并签署《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告知书》;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面向监护人说明理由。县残联对残疾儿童的评估、诊断结果存疑义时,应要求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四)救助服务。经审批确定为救助对象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康复机构选定后县残联开具《沐川县残疾儿童救助项目介绍信》(附件2),监护人持《沐川县残疾儿童救助项目介绍信》送残疾儿童到选定的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
监护人选择康复机构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县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救助年度内不得变动。定点机构须与服务的残疾儿童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定点机构应将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认无康复价值、超出救助年龄上限和自行放弃康复服务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及时报告县残联。自行放弃康复服务救助的,监护人要及时向县残联报告并说明情况。核实后,县残联应停止救助,约定的服务期限也相应截止。
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定点机构要按照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最新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做到“一患一档”康复档案管理,康复训练过程应邀监护人尽量全程参与并履行项目实施过程监督义务。
定点机构要将康复效果评估工作纳入康复服务重要内容,开展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评估报告要详细反映残疾儿童现实表现情况、仪器测评情况,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应详细描述康复前后变化,监护人签字认可。
(五)康复效果评估与评价。县残联要建立健全机构评估评价工作机制,会同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评估专家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县残联要对定点机构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建立定点机构黑名单制度。动态监督一般采取常规评估和回访评价相结合方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每年对受助对象开展一次康复效果回访评价工作,由监护人填写《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满意度调查表》(附件3)签字反馈。对回访评价为“不满意”的定点机构,县残联将发出预警通知,责令其整改;对3人以上救助对象连续反映“不满意”的,由县残联终止定点机构协议并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费用结算。定点机构应按月将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情况,以及医保报销情况报县残联。县残联在核减残疾儿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医保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贴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与定点机构结算救助补贴。每月和每年累计救助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标准,低于限额标准的则按实际支出确定补贴金额。
(七)资料归档。县残联落实专人负责康复救助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将每一救助对象从申报审批、康复服务到资金支付的全流程资料收集整理,形成“一患一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专卷。
五、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财政局要将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做好资金兜底保障。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六、机构确定与管理
(一)机构培育。县残联要根据我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二)机构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包括提供康复服务的手术医院、训练机构、评估机构、辅具适配机构等,由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保、人社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依据定点机构相关准入标准和确认办法,在沐川县范围内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中选择评估认定,纳入“机构量服”管理。
四川省、乐山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可作为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
县残联要及时公布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内容包括定点机构的详细地址、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县残联应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协议服务期一般为1—3年。定点机构在约定服务期内如发生法人(负责人)变更、场地变化、或主动退出定点服务等情况,要事先及时向县残联申报,变动情况经确认后,县残联要及时予以公布。
(三)机构管理。定点机构要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县残联、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县内定点机构的认定及其康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要通过委托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等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定期开展康复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违反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要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将具体情况函告相关部门,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残联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定点机构应按照有关康复训练规范、手术标准、辅具适配服务规范实施康复服务。要以适宜方式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名单、服务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服务进展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部门职责
(一)县残联要积极与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培育建设、评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年度康复救助计划,做好资金测算工作;要加强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建设,精简申请审批流程,推广应用“互联网+”式康复服务,不断提高救助服务的便民程度;要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救助情况;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地救助残疾儿童的相关数据。
(二)县教育局要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积极推广“教康结合”模式,为残疾学生儿童提供适宜的康复服务。要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确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三)县民政局要全面摸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的低保身份信息比对。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中残疾的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好孤残儿童的康复救助服务工作,鼓励慈善组织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四)县财政局要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经费,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会同县审计局、县残联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五)县卫生健康局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康复科室服务残疾儿童康复的能力建设,做好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职称评审。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或转介服务。
(六)县医保局要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政策;监督纳入医保范围的定点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医保报销相关工作;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情况的核查。
(七)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辖区内残疾儿童生活、康复等状况的调查摸底,切实了解掌握残疾儿童的基础信息和康复需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向残疾儿童家庭宣传康复救助政策和救助标准;协助残疾儿童家庭申请康复救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核。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明确职责分工,县残联、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开展残疾筛查。县卫生健康局要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在乡镇(村、社区)每年定期开展一次以上0—14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建立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工作机制,做到信息互通共享,实现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工作目标,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要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
九、实施年限
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沐川县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沐府发〔2020〕4号)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1.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表
2.沐川县残疾儿童救助项目介绍信
3.沐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满意度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