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安全、喜庆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沐川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七)沐川县城建成核心区范围内(上至三百步—新沐中校—沿幸福大道—湿地公园—漂流下码头—桃源山居—世袭领地—彩虹桥—沿沐溪河顺流而下—晨光丽景—翰林雅苑—茨梨坝工业园区—水映长滩—北城银座—客运中心站—职业中学—海纳公馆—禾丰纸业—牌坊坝—大岩头隧道红绿灯—三喜鱼庄—经213绕城线—县监管中心—金王寺水库—诸沐产业园—善健养老中心—三百步等公路沿线范围圈内)(确定的临时集中燃放区域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临时集中燃放区域及时段
(一)临时集中燃放区域:1.洋灰大桥段(“中国竹子之乡”转盘至“生态沐川”转盘);2.林家岩至龙沱大桥段(林家岩牌坊至龙沱大桥)。两处临时集中燃放点,引导群众集中安全燃放。
(二)临时集中燃放时段:除夕夜20时至大年初一凌晨2时;元宵节18时至24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报经县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三、有关要求
(一)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沐川县公安局:110;沐川县应急管理局:0833—4601120;乐山市沐川生态环境局:0833—4602972)。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24年2月7日发布的《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沐府规〔2024〕2号)同时废止。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