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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教科局行政权力清理目录

发布时间:2017-05-26 信息编辑:沐川县教育局 字体:【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

对应的省直部门和序号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部门1

 

 2

 行政处罚

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6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部门2

 

 3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教育部门3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门4

 

5

行政处罚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部门5

 

6

行政处罚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门6

 

7

行政处罚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育部门7

 

8

行政处罚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教育部门9

 

9

行政处罚

对义务教育学校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 (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

教育部门10

 

10

行政处罚

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育部门11

 

11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0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门12

 

12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部门13

 

13

行政处罚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科技部门1

 

14

行政处罚

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部门2

 

15

行政检查

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教育部门 1

 

16

行政奖励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教育部门 1

 

17

行政奖励

县级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沐川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沐川县人民政府2005年第3号令)第14条:县人民政府设立沐川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科技部门 1

 

18

行政确认

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育部门 1

 

19

其他行政权力

核(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教育部门 1

 

20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部门 2

 

21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学校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部门 3

 

22

其他行政权力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学生转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14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教育部门 4

 

23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沐川县县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沐财发﹝200538号)第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县财政局拨款,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共同管理。

科技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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