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永福镇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审批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核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0.1公顷以下的零星采伐由乡镇核发许可证)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不按区域航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登记或者不按限定区域航行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擅自移动或者损坏警示标志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 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环节:对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情形,选择适用直接立案或核实后立案。有实名举报人的,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文书;按规范填报相关执法文书。2.调查取证环节:(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2)不得少于2名的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3.审核、复核环节:(1)将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应经法制审查。(2)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进行复核。(7)按规范填写相关执法文书。4.处罚决定环节:(1)将已查明的案情、处罚意见和法制审查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分情形作出处罚决定。(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完整的书面处罚决定书。(5)发现违法行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5.送达和执行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或向案件承办机构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禁毒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通知书》,依法铲除毒品原植物。 4.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禁毒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污染方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根据污染危害程度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身安全。 3.执行责任:采取停止污染物排放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禁止 排放污染物通知书》,依法停止污染源排放。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组织捕杀 |
| 责任主体 | 畜牧兽医站(沐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永福镇分所、永福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饲养狂犬的当事人下达捕杀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控制疫情的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狂犬捕杀通知书》,立即组织力量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犬只管理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不配合应急转移的当地居民,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应急避险转移等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通知书》,依法迅速转移人员至应急避难场所。 4.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违规建设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3.执行责任:采取拆除建筑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拆除违法建筑。4.事后监督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后当事人是否消除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收社会抚养费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公告征收金额计算方式等。 2.初审环节责任:调查收集违法证据。 3.执行环节责任: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代收抚养费。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材料。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查实的违法生育未依法启动征收程序的; 2.无合法依据或未按程序实施征收的; 3.无合法依据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违法行政和腐败行为的; 6.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补偿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医疗、抚恤给付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给付或不给付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不予给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初审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未履行监管责任,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流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救济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给付或不给付初审意见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初审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未履行监管责任,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流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2.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处理意见书,分送有关的当事人。其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3.执行责任: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裁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的争议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请决定的; 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准予申请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5.在调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调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调解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调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固定单位的人员死亡证明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按规定出具审核结果。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证明或不符合条件予以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生育服务登记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核责任:审核证明材料,在规定工作日内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4.送达责任: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通报办理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对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证明或不符合条件予以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证明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婚育证明材料,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3.决定责任:按规定出具审核结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证明或不符合条件予以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残疾人工作奖励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表彰的条件、办法。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议、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经报批后,予以表彰。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环境保护工作奖励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表彰的条件、办法。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议、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经报批后,予以表彰。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表彰的条件、办法。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议、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经报批后,予以表彰。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森林保护工作奖励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表彰的条件、办法。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议、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经报批后,予以表彰。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
| 责任主体 | 畜牧兽医站(沐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永福镇分所、永福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表彰的条件、办法。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议、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经报批后,予以表彰。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工作奖励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表彰的条件、办法。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议、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经报批后,予以表彰。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资源管理工作奖励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表彰的条件、办法。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议、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经报批后,予以表彰。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表彰的条件、办法。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审议、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经报批后,予以表彰。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库大坝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水库大坝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消防安全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违反规定对同一被检查人开展重复检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监管责任: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 2.处理责任: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 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妥善处理; 3.宣传责任: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严格实施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受防范职责,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救援责任: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产资源保护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保护责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2.维护秩序责任: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 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破坏矿产资源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保护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进行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矛盾纠纷的调解。 2.审查责任:按规定进行走访调查,进行调解。 3.事后监管责任:督查调解是否到位,问题是否解决。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征地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扑灭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查看责任:到实地查看火灾情况。 3.上报责任:对火情需要及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2.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森林火灾蔓延的; 3.因预防、扑救不力,致使森林火灾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取措施保护土地质量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执行责任:采取措施保护土地。 2.规划责任: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民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上报责任:将已审核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县级国土部门审核。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民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民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上报责任:将已审核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县级国土部门审核。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规划责任: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 2.保护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3.监督责任:根据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规划责任:按照相关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公告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予以公告。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 关人员职责。 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调解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上报责任:将手里审核后的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取多种措施保持水土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宣传教育责任: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监督引导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3.组织责任: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保护责任: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予以保护;加 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2.监测预警责任: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3.统筹责任: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应对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保护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防治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2.报告责任:发现养殖污染行为及时制止、报告;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1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编制乡道规划及修改方案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编制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下实施编制。 2.上报责任: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 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和修改乡道规划。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责。 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道、村道设置必要限高、限宽设施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实地考察路况,听取群众及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审查道路入口是否应当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 2.决定公布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是否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安全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2.落实制度及责令改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3.培训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渡船船员、渡工的安全培训。 4.组织搜救责任:渡船发生水上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渡船船员、渡工报告后,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规划与建设: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2.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3.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日常养护。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公路、恢复交通。 4. 运输: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5.资金筹集与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的管理。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河道管理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监管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 2.协调责任:根据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调剂解决。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 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宣传责任:宣传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2.日常监管责任:完善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党政办(群众工作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上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县文广新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审核就业登记材料。 3.决定责任:在规定程序内办理登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按照规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就业救助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2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制定、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规划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2.前期调研论证职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 3.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4.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植树造林发展规划。 2.规划违背实际,弄虚作假,按照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追究相关人员职责。 3.其他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耕还林补助的核实和公示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 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 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批评教育责任:批评教育父母和非法招工单位,必要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强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组织实施村委会换届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指导责任: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委员会换届进行指导。 2.解释备案责任:收集资料备案。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弄虚作假,人为操纵选举结果的; 3.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批准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执行责任: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后,依法同意入院。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救助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医疗救助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然灾害求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和终止供养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3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待遇享受和核销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防治责任:组织开展预防、康复等工作; 2.组织服务责任: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取措施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的危害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处理责任: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及时采取拯 救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造成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3.保护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 责任主体 | 畜牧兽医站(沐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永福镇分所、永福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 责任事项 |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积极预防,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动物监督管理机构代做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 责任主体 | 畜牧兽医站(沐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永福镇分所、永福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 责任事项 | 1.组织责任:组织力量控制、扑灭疫情; 2.宣传责任:向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知识; 3.信息上报责任: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及事故处理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宣传教育责任: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 监督责任:对有关部门履行农产品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上报通报责任: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对发现事故的未及时上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气象灾害灾后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进行立项。 2.调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 3.制定计划责任: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争议的调解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调解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调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3.上报责任:待调查核实后,报县级社保机构审核。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上报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实施责任: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 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4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汛前安全检查和准备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2.检查责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 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3.教育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抗旱、抗洪、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对发现险情的未及时上报的; 3.阻碍抗旱、抗洪、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实施责任:积极组织、宣传、做好节水抗旱。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抗旱调度方案的; 2.对发现险情的未及时上报的; 3.阻碍抗旱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区戒毒 |
| 责任主体 | 党政办(群众工作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实施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2.报告责任: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 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教育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公安机关对发现的吸毒人员不予登记,或对发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措施,导致多人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行政处分。 3.社区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秩序混乱。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协助责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2.上报责任: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防治责任: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转送相关材料; 2.宣教责任: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婚育证明。 2.审查责任:查验婚育证明。 3.告知责任: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上报情况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核查责任: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核查意见。 3.上报责任:将已审核的情况上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核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核查,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在核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 序 号 | 5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计划生育工作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立项。 2.组织实施责任: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再生育申请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上报责任:将手里审核后的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5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上报责任:将手里审核后的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兵役登记并组织已登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
| 责任主体 | 党政办(群众工作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2.审核责任: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即予以批准。 3.组织责任: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征兵工作条例》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 责任主体 | 党政办(群众工作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实施责任: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2.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3.管理责任: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民兵工作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党政办(群众工作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抢修责任: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2.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2.处理责任: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3.报告责任: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破坏 性地震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责任: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检查责任:请有关部门参与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4.组织劝告责任: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入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5.归还补偿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实施责任:积极组织、宣传、做好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党政办(群众工作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实施责任:积极组织、宣传、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积极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的; 2. 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实施责任:积极组织展开救灾减灾。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抗洪、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对发现险情的未及时上报的; 3.阻碍抗洪、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6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减征的审核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规定审核,经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占用耕地使用情况的督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阻碍消防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 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年满80周岁高龄老人补贴初审及发放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对象年龄、乡镇民政部门申报报告,核对高龄老人生活情况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报告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监管各部门按年发放高龄补贴,是否存在发放错误,冒领补贴情况并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人员的家庭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乡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是否按时、按标准发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通过;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给付或不给付初审意见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初审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经费出现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等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未履行监管责任,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流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上报责任:将手里审核后的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土地补偿费使用批准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批准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他犬只。 |
| 责任主体 | 畜牧兽医站(沐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永福镇分所、永福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村镇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审核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不不同意审核意见反馈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上报责任: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审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7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村民住宅开工审查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8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上报责任:将审查合格后的资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8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上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县文广新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初审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2. 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3. 在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初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 在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初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8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
| 责任主体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务站)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对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等状况进行调查。 2.公布责任: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成果,接收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3.监管责任:对土地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
| 序 号 | 8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住房保障政策租赁补贴初审 |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管理所、环境保护所、统计站、安办(交管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3)4651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