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主要职能
沐川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依法审判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处理指定管辖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参加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做好法院监察工作;
(七)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八)开展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沐川县人民法院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沐川县人民法院现有在职人员61人,离退休32人(含提前退休3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收入总额为1082.1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1082.14万元,上级补助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082.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77.14万元,项目支出205万元。较上年相比,部门收支增长8.68%,主要是:单位业务经费增加,工资正常增长。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法院审判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其中: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为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用于审判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875.78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工作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陪审员经费支出、执行工作专项经费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6.71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在职干警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5.31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在职干警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94.34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4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2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无出国出境计划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2万元,其中:购置经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42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10.64%,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相应地减少公务用车运行费的开支。2018年无购车计划,单位车辆保有量10辆。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165.23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7.7万元,主要是:购买空调、台式电脑、扫描仪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8年底,沐川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沐川县人民法院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安排205万元,其中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的预算205万元,主要为陪审员项目、利店法庭项目,执行救助项目等。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