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主要职能
沐川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沐川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县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政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起草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等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指导乡镇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三)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全县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及各类优抚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定和调升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工作;开展全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国内外救灾捐赠的接收、分配;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和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它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负责全县性社会福利义演义卖活动的审定工作;指导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工作。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向县政府提出促裁建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收集、审定和保管。
(八)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意见并指导实施;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责指导全县乡镇政务公开和乡镇规范化管理,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城乡社区建设,制定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承担城市“三无”、孤老(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弃婴的收养审批工作;负责民办福利机构的审批工作;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工作;协助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公益金并监督全县福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收容遣送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主管殡葬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婚姻和丧葬。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管理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检查督促协调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老龄工作规章制度并实施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工作。
(十四)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编制原则,民政局预算编制范围包括:沐川县民政局机关、下属单位沐川县敬老院管理中心、沐川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民政局部门预算收入总额为5802.69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3505.5万元,上级补助2297.19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5802.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8.65万元,项目支出5554.04万元。较上年相比,部门收支增长10.62%,主要是:困难群众生活补贴调标。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民政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的全县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中: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2019年民政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22.4万元,主要用于:民政管理事务、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其他生活救助等。
(二)卫生健康支出142.72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三)住房保障支出27.57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10万元,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灾补助。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民政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民政局无出国出境计划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2019年民政局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8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30.43 %,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会务、接待等支出,充分利用政府机关食堂,以解决会务、接待用餐费用,以降低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民政局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万元,其中:购置经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9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37.93 %,主要原因是严格车辆使用,公车改革后,进一步降低车辆使用管理费用。2019年无购车计划,单位车辆保有量2辆。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民政局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34.16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2019年民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5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机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8年底,民政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民政局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安排5802.69万元,其中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的预算2777.65万元,主要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项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含兜底项目、高龄老人补贴(含百岁老人)项目、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县级配套项目、优抚抚恤(政府公职人员)项目、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项目等。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指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指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指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十三)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指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指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十七)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指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等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指用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指用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二十六)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二十七)卫生健康支出(类)医疗救助(款)城乡医疗救助(项):指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支出。
(二十八)卫生健康支出(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指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款)老龄卫生健康事务(项):指老龄卫生健康事务方面的支出。
(三十)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十一)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支出(款)自然灾害救灾补助(项):指洪水、地质灾害、台风等自然灾害救灾补助,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补助。
(三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十四)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表:1.部门收支总表
1-1.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1-2.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1.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4-1.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4-2.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表
5.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表
6.政府采购预算表
7.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