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沐川县城市规划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沐川县城市规划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省委经济工作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我县城市规划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改善既有住宅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支持,做到“能加则加,愿加快加”,到“十四五”末,力争我县城市规划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80部以上,基本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长效机制。
三、涉及范围
1.本实施方案所称“城市规划区”指《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及城乡接合部重点区域土地利用和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沐府通〔2014〕3号)中所明确的沐川县县城规划区范围。
2.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3.已列入征收范围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4.电梯增设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规定,并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有建筑基础。
四、执行口径
《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2014)
五、操作流程
1.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若需占用其他权利人用地的,须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
2.编制方案。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编制电梯增设方案,包括增设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梯选型配置、费用分摊及后续使用管理保养方式等内容,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原则。
3.公示公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对电梯增设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对动议表决及公示是否符合要求、公示期是否完成、业主身份证明与不动产权是否一致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抄报至沐溪镇。
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残疾人、失能人员、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以下统称:三种特殊人员),社区居委会或沐溪镇在调解时予以优先照顾,充分考虑三种特殊人员的便利需求。
4.部门审查。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5.施工管理。(1)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包括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对电梯增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包括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可委托监理单位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委托了监理单位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监理单位和巡查服务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土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土建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安装阶段。(3)安装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井道、连廊等部位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在安装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确认,确保达到安装条件。安装单位要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按要求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电梯安装的质量负责。鼓励增设电梯加装物联网和应急平层装置。电梯增设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负责校验和调试。电梯的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施工、安装单位要落实用电安全要求;供电企业负责对电梯负荷涉及用电设施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并指导整改。(5)施工、安装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及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报告施工、安装生产的质量管控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管。
6.竣工使用。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县住建局档案室。电梯增设安装应当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协议,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注意事项
1.关于实施主体。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承担电梯增设工程建设单位责任。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原开发单位、电梯增设施工安装单位、其他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等)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电梯增设。受委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主体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2.关于资质要求。进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施工、安装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和安装资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具备相应资质。增设电梯的后期维护、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七、惠民利民举措
1.沐川县县城规划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符合奖补条件的,政府给予15万元/台财政补贴。
2.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沐溪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协调推进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推进,县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沐溪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积极做好“两调一诉”等群众工作,发动、引导符合条件的住户申请电梯增设,及时开展住户调解;调解不成的,引导住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能力巩固提升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一窗式”受理、审批、办结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使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审批便捷、监管到位、服务更优。
4.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沐溪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发挥带头作用,率先推动本机关(单位、企业)原有宿舍、住房的电梯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