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沐川县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幸福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沐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沐川县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项目幸福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的通知
幸福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沐川县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幸福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沐川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沐川县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幸福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幸福片区群众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县城品质形象,需实施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幸福片区改造项目。根据国家、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沐川县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幸福片区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因该项目建设需要对相关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东至松林村、三溪村,南至中石化加油站,西至G213线,北至县交警大队办公楼以及五宝村1组、2组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基本情况:本次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共计约79户、建筑面积约11500㎡,其中住宅房屋约43户、非住宅房屋约28户、企事业单位约8户。
本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为征收补偿对象。对拆迁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等有关规定。
四、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沐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沐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五、房屋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以县政府正式印发《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幸福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日起30日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充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含结算确认书);在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完成房屋征收搬迁。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使用性质的认定和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登记资料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登记资料记载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资料为准。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登记资料记载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确认后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登记资料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对临街面产权性质为住房、而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人又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近两年完税票据证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确定产权性质。
(三)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给予补偿;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七、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安置方式可选择住宅货币补偿、住宅货币化安置或住宅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一)住宅货币补偿
1.补偿及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8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5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补偿。按800元/次.户的标准计发1次搬迁补偿费。
(4)配套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独立天然气户头的,按19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交费票据)。
(5)装饰装修及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附件1、附件2的标准执行。如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过低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征收人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
2.奖励及标准
对支持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幸福片区工作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充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奖励,超过30日的不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
(2)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且选择自行过渡的,按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奖励,在补充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后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4.其他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满足人均住房标准的房产证明文件,每户不低于50㎡。
(二)住宅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政府提供的限价安置房源或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1.补偿及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8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补偿。按800元/次.户的标准计发2次搬迁补偿费。
(4)配套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独立天然气户头的,按19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交费票据)。
(5)装饰装修及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附件1、附件2的标准执行。如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过低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征收人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
2.购房补贴
(1)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政府提供的限价安置房源或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结算确认书时,提供选房确认书或已在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时间必须在县政府正式印发《马鞍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后),按以下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贴:选择政府提供的限价安置房源或新购商品住房产权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乘以350元/㎡的标准计算购房补贴;选择政府提供的限价安置房源或新购商品住房产权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的,按新购住房产权面积乘以350元/㎡的标准计算购房补贴。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如有多套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可以合并多套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计算购房补贴;如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的限价安置房源或新购多套商品住房的,可以合并选择政府提供的限价安置房源或新购多套商品住房产权面积计算购房补贴。并按前款标准计算购房补贴。
(3)被征收人在未取得选择政府提供的限价安置房源或新购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之前,不得申请注销、变更已提供并在县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交易合同买受人;凡是选择政府提供的限价安置房源或新购商品住房已计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县政府其他房地产优惠政策;若发现被征收人有涉嫌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3.奖励及标准
对支持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幸福片区工作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充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奖励,超过30日的不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
(2)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且选择自行过渡的,按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4.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
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费、购房补贴及奖励,在签订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后2个月内将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房屋征收补偿费、购房补贴及奖励,由被征收人委托银行代理机构代为支付并用于结算购房款,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并与相关部门、企业自行结算。
(三)住宅产权调换
1.住房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住宅产权调换时,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互不补差。安置还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以下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1200元/㎡结算补差;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不含20㎡)以上30㎡以下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1400元/㎡结算补差;安置还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30㎡(不含30㎡)以上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还房时相邻地段商品房开盘成交价的90%结算补差;每户享受安置还房优惠政策总面积不超过应安置房屋面积50㎡。安置还房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在安置还房时,由征收人按安置还房时相邻地段商品房开盘成交价90%给付被征收人。
2.对征收私有住宅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且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户50㎡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以内的补差款;超过50㎡(不含50㎡)不足60㎡的,由被征收人按1200元/㎡结算补差;超过60㎡(不含60㎡)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还房时相邻地段商品房开盘成交价的90%结算补差;每户享受安置还房优惠政策总面积不超过应安置房屋面积30㎡。
3.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8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4.搬迁补偿。按800元/次.户的标准计发2次搬迁补偿费。
5.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闭路电视、宽带等管线独立户头的,由被征收人办理报停手续,待安置还房交付使用时,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恢复并承担费用;分户或没有独立户头的,由被征收人按收费标准承担费用,房屋征收部门代办安装。
6.装饰装修及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附件1、附件2的标准执行。如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过低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征收人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
7.奖励及标准。对支持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幸福片区工作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充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奖励,超过30日的不给予奖励:
(1)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且选择自行过渡的,按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8.安置还房标准及安置地点。安置还房不进行装修,具体标准为:进户门为钢质门;铝合金或塑钢窗;室内无内门;墙面及天棚为清水墙;地面为搓砂;水、电到户;厨房、卫生间无设施;外墙按城市规划设计。安置还房地点为金川棚改安置房。
9.安置还房选房原则。
(1)安置还住房在指定地段按选房序号选房;
(2)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选房序号;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序号顺延;未按通知时间按时选房的序号顺延。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货币补偿
1.补偿及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
按被征收营业用房产权面积20元/㎡.月的标准,生产、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产权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5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10元/㎡.次的标准计发1次搬迁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3%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配套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独立天然气户头的,按1900元/户的标准给予移户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交费票据)。
(6)装饰装修及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附件1、附件2的标准执行。如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过低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征收人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
2.奖励及标准
对支持马鞍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幸福片区工作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充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奖励,超过30日的不给予奖励:
(1)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在奖励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且选择自行过渡的,按2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奖励,在补充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后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八、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住宅产权调换方式的,办理《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部门。
九、房屋征收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沐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费标准
附件1
附属房、其它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名 称 | 计算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 注 | |
一 | 附属房 | 补助标准 | |||
1 | 小青瓦屋面 | 平方米 | 200 | 四面有墙 | |
2 | 石棉瓦屋面 | 平方米 | 150 | ||
3 | 油毡屋面 | 平方米 | 80 | ||
彩钢、彩瓦屋面 | 平方米 | 200 | |||
4 | 简易棚房 | 平方米 | 50 | ||
二 | 其它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 ||||
1 | 地坝 | 水泥混凝土地坝 | 平方米 | 20 | 含花台 |
土地坝 | 平方米 | 10 | |||
2 | 围墙 | 砖、石围墙 | 平方米 | 45 | |
乱石、土围墙 | 平方米 | 20 | |||
3 | 保坎 | 条石保坎 | 立方米 | 80 | 保坎作房屋基础不予补偿 |
卵石、块石保坎 | 立方米 | 50 | |||
4 | 棺材搬迁寄放费 | 口 | 500 | ||
5 | 水井 | 机井 | 口 | 1500 | 含电机等设备 |
一般人工挖井 | 口 | 500 | |||
6 | 粪池、水池 | 立方米 | 50 | ||
7 | 下水管道(自费安装) | 200㎜ | 米 | 120 | |
120㎜ | 米 | 97 | |||
80㎜ | 米 | 86 | |||
60㎜ | 米 | 75 | |||
40㎜ | 米 | 50 | |||
8 | 石或砖砌独立粮仓 | 个 | 200-250 | ||
9 | 灶(含水缸、碗柜等附属设施) | 瓷砖 | 双眼 | 500 | 独立蜂窝 煤炉不补偿 |
单眼 | 300 | ||||
土灶 | 双眼 | 300 | |||
单眼 | 200 | ||||
10 | 天然气灶具(搬迁补助) | 个 | 200 | 双眼 | |
个 | 80 | 单眼 | |||
11 | 热水器(搬迁补助) | 个 | 200 | ||
12 | 太阳能(搬迁补助) | 台 | 1000 | ||
13 | 防盗(护)栏 | 平方米 | 60 | ||
14 | 固定定做衣柜 | 米 | 800 | ||
15 | 固定定做博古架隔断 | 米 | 450 | ||
16 | 固定定做鞋柜 | 个 | 400 | ||
17 | 抽油烟机搬迁补偿 | 台 | 100 | ||
18 | 换气扇搬迁补偿 | 个 | 50 | ||
19 | 雨棚 | 米 | 50 | ||
20 | 不带龙骨架门市广告牌 | 米 | 100 | ||
21 | 带龙骨架门市广告牌 | 米 | 200 | ||
22 | 可承重室内架空层 | 平方米 | 100 | ||
23 | 组合橱柜 | 米 | 600 | ||
24 | 沼气池 | 口 | 1000 | 含配套 设施 | |
25 | 卫星电视接收器(搬迁补助) | 户 | 200 | ||
26 | 自来水设施 | 户 | 200 | 保留户头 | |
27 | 空调(搬迁补助) | 台 | 300 | 立体机 | |
台 | 200 | 挂机 | |||
28 | 室内照明线 | ㎡ | 5 | 按产权 面积计算 | |
附件2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类 别 | 装修装饰项目 | 补偿标准 (元/m2) | 备 注 |
一类 指高档、 豪华装饰 | 1.地面装饰:实木地板,或花岗石地板,或大理石地板,或0.8米×0.8米规格以上的抛光地砖。 2.墙面:外墙瓷砖、室内进口乳胶漆或高档墙布墙纸。 3.相配套的高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 300 | 装饰面积以产权面积为依据,按实际装饰的室内建筑面积计算。 |
二类 指中档装饰 | 1.地面装饰:0.5米×0.5米至0.6米×0.6米规格的抛光地砖。 2.墙面:中等价位的乳胶漆。 3.相配套的中等级吊顶和厨卫门窗。 | 200 | |
三类 指一般装饰 | 1.地面装饰: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2.墙面:仿瓷涂料或喷塑。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