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转企升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公示
支持“转企升规”二十条政策措施
沐委办发〔2023〕9号
为认真落实国、省、市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向好提升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5号)、《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商务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转企升规”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市经信〔2022〕237号)、《乐山市商务局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加快商贸单位升规入统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商发〔2023〕6号)、《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沐川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八项措施(试行)的通知》(沐府办发〔2021〕1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升规入统”。一是对首次入统的个体工商户,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户统计平台建设补助。二是给予入统个体工商户市场拓展扶持,即自纳入统计当年起前3年,在限额范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市场拓展扶持,其中:住宿、餐饮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户、零售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批发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首个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一是“个转企”财税会计服务支持。对完成“个转企”的新企业,向其提供三年期财税会计服务补贴,每户企业每年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0.5万元。二是“个转企”稳岗奖励。对完成“个转企”、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企业,自企业转型当年起,连续3年按不高于企业所承担社会保险费(不含企业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80%标准给予企业稳岗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在奖励年度较转型前一年度个体户的县级财政贡献增量。该奖励资金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可同时享受。三是“个转企”营收增长奖励。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达1亿元的批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零售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达5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
二、支持升级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升限入统奖励。一是对首次入统的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户统计平台建设补助。二是给予入统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即自纳入统计当年起前3年,在限额范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市场拓展扶持,其中:零售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批发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户。〔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三、支持升级限额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四)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升限入统奖励。一是对首次入统的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户的统计平台建设补助。二是给予入统的住宿餐饮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即自纳入统计当年起前3年,在限额范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市场拓展扶持,其中:住宿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户、餐饮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户。〔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四、支持升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五)服务业企业升规入统奖励。一是对首次入统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户(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6万元/户(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8万元/户(年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平台建设补助。二是给予入统的服务业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即自纳入统计当年起前3年,在限额范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市场拓展扶持,其中: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户,年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户。〔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五、支持升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六)工业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对首次入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户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七)新升规工业企业稳岗奖励。对首次入统、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业企业,自申报升规当年起,连续3年按不高于企业所承担社会保险费(不含企业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60%标准给予企业稳岗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在奖励年度较申报升规上一年度的县级财政贡献增量,其中:第一年不超过增量的100%,第二年、第三年不超过增量的50%。该奖励资金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可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八)新升规工业企业电价政策支持。综合运用我省现行电价支持政策,指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化用电结构、合理安排用电时间、科学选择电力市场化交易品种,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
(九)推动企业做优做强。对新获评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新赛道领先型“赛手企业”、省新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户一次性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升级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
(十)建筑业企业升级资质奖励。对首次取得、迁入我县特级(资质改革后为综合)、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改革后为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资质改革后为甲级)的建筑业企业,且县级财政贡献分别累计超过100万、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受奖企业三年内办理外迁手续,企业所得奖励全部收回。〔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十一)建筑业企业营收提级奖励。对首次入统的建筑业企业,自入统当月起一年内营业收入每达到1000万元(含)台阶,给予企业5万元/户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七、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十二)支持县外企业在沐川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纳入“规上”“限上”统计的,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三)经认定的新引进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企业,对纳入“规上”“限上”统计的,自纳入统计当年起前3年,在限额范围内(批发企业30万元、零售业10万元、住餐业5万元、营利性服务业20万元)按当年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企业市场拓展扶持。〔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
八、鼓励企业主辅分离
(十四)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以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新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以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新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十五)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新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6万元奖励;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以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新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以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新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以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新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九、支持企业“上台阶”
(十六)设立“限上”批发企业“上台阶奖”
1.对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年度纳税报表数,下同)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3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年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5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十七)设立“限上”零售企业“上台阶奖”
1.对年零售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3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3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年零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5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十八)设立“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台阶奖”
1.对年营业额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2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1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十九)设立“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
1.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3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3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5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县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十、支持统计基础建设
(二十)设立统计补贴。一是给予“四上”企业(单位)统计补贴,鼓励全县“四上”企业确定统计负责人,依法配备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基本稳定,对“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单位)统计人员每月给予500元的工作补贴,对资质建筑业企业统计人员每月给予200元的工作补贴。二是给予“四下”企业(单位)统计补贴,对符合统计填报要求、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四下”调查单位、样本单位、报表单位等(含房地产、小微建筑业报表单位)统计人员,每月给予150元的统计信息采集补助费。三是对劳动工资报表抽样调查单位,每月给予80元的统计信息采集补助费。对同一企业只补助1名统计人员。〔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
十一、其他事项
本政策措施所称“首次入统企业”,包括统计口径上的2023年至2025年的入统批次企业,不含自政策发布之日后退出“四上”统计库再进入的“四上”企业。
对完成“个转企”的新企业,除享受本政策中“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相关政策外,达到“升规”条件的,同时享受本政策中涉及的升规支持政策;对同类型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凡入统后报表时间不足12个月(含退库)的、政策支持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措施(统计补贴除外)。
县本级其他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适用本政策;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措施中凡涉及中、省、市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不足或缺项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若该二十条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国、省、市出台有新政策措施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遇特殊个案,可按“一事一议”办法解决;2021年—2022年入库企业(单位)仍按《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沐川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八项措施(试行)的通知》(沐府办发〔2021〕1号)文件执行;资金兑付时间依次往后顺延1个年度。
本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责任单位做好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