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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5-12-31 信息编辑:沐川县 字体:【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以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6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沐川县行政区域所有林地(郁闭度0.2以上)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将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用火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三)县林业局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

五、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各级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照预案启动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

七、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头,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域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4610119。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026年森林防火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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