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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沐川县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0 信息编辑:沐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关于印发《沐川县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沐川县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20

 

 

 

 

 

 

 

 

 

 

 

沐川县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沐川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住有所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住建发〔20235 号)《乐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乐府办规〔20252号),结合沐川县城镇中低收入、外来户籍、新市民等群体住房保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涵盖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实行政府统筹监管、分类保障、规范运营、动态退出机制,限定租赁用途、建设标准及租金水平,不涉及产权交易。公租房是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保租房是政府给政策支持、市场主体投资运营,限定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县政府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协调房源筹集、资金保障及政策落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分配、运营监管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保租房的相关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公租房聚焦城镇低收入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者、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保租房聚焦新市民、青年人,在沐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基层公职人员等群体阶段性住房需求。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全县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分配、受理、审核等纳入相关信息平台,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公租房管理

 

第一节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包括政府投资新建的住房;政府购买和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第二节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公租房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两种保障方式不能同时享受。

租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后,根据配租人的类别差别化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八条  公租房实行自愿申请、分级审核、分批公示、轮候配租、动态管理的制度。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参照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申请公租房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下同)共同申请,根据不同类别要求判定是否符合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城镇户籍,且在县城区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家庭成员在本县内无城镇住房、经营性用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1年以上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城镇户籍,且在县城区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含3.5倍)以内。

3.家庭成员在本县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汽车登记,其价值应低于6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载明的购车价为准,下同)。

(三)农民工。指在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非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就业,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本人提供在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就业社保缴纳证明(1年以上含1年)。

2.户籍不在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持有沐川县沐溪镇《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3.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含3.5倍)以内。

4.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5.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汽车登记,其价值应低于8万元。

(四)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就业,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本人提供在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就业社保缴纳证明(1年以上含1年)

2.申请人须持有沐川县沐溪镇《居住证》。

3.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以内。

4.家庭成员在本县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5.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汽车登记,其价值应低于10万元。

(五)其他特殊人群申请公租房的,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县住保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户型限制条件。家庭成员为一至二人的,原则上只能申请1居室公租房;家庭成员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可以申请2居室公租房。

第十二条  公租房应从最困难人群保起,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者;有高龄、残疾人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可优先配租较低楼层公租房。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社区现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收入证明、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婚姻证明、车辆证明、房产证明、住房公积金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初审。社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或到工作单位走访调查的方式,就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在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公示初审情况,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相关初审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在公开栏张贴、网站发布等方式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相关审核资料报县住保中心进行审批。

(四)审批。县住保中心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可通过在公开栏张贴、网站、沐川电视台发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后,有房源的情况下直接分配公租房,无房源的情况下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住保中心通知受理社区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3 日内申请复议,经县住保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复核后,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县住保中心、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等以及乡镇、社区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如实申报或无理取闹的申请人,乡镇、社区可不予办理。

第三节  轮候与分配

第十五条  轮候。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进行登记确定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不超过5年。对登记入册的轮候申请人,根据其困难程度确定轮候分配批次及先后顺序。

第十六条  配租。县住保中心根据公租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摇号或者公开抽签的方式,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对象中对县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等特困人员以及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抚对象,列为第一类保障对象;其余轮候对象,均列为第二类保障对象,在第一类保障对象公开摇号或公开抽签分配房源后,第二类保障对象再按照顺序公开摇号或公开抽签配租。

第十七条  配租程序。公租房的配租,除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租实施。县住保中心根据申请人及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组织公开实物配租时,乡镇、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

(二)配租公示。对公租房的配租结果应通过公开栏张贴、网站发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约入住。

第十八条  签约入住。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未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入住后,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公租房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对违反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九条  房屋调换。公租房配租后,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在县内公租房区域内调换的,可向县住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县住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调换,并按程序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原则上只能申请调换一次公租房。

第二十条  动态管理。县住保中心应建立公租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成,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研究解决租赁补贴和公租房人员动态调整及拖欠租金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租赁补贴与公租房租金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沐川县内按7/平方米/月计算。12人家庭补贴面积为人均16平方米;3人家庭补贴面积为人均14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补贴面积为人均12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15%-70%。申请人为城镇低收入者的,不高于市场租金的15%支付租金;申请人为农民工的,不高于市场租金的50%支付租金;申请人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者的,不高于市场租金的60%支付租金;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支付租金。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示收取。配租价格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节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县住保中心负责公租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室内维修由承租户自行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协议约定履行小区管理职责,提供物业服务。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通过财政统筹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公租房租金收缴管理,乡镇及社区应配合县住保中心做好公租房租金收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住保中心应建立公租房的房屋使用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并根据承租人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承租户档案信息,实现公租房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按程序报经县住保中心同意,装修有关费用在腾退公租房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经所在社区、乡镇、县住保中心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承租人不符合城镇低收入者有关规定条件,但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者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继续承租现有的公租房,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类别的租金。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在收到腾退通知后30日内腾退公租房:

(一)提供虚假家庭收入、就业情况、家庭人口及住房等申报资料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经催收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租金的。

(八)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承租人与家庭成员,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住房的。

(十一)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是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二)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已不在沐川县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的。

(十三)不符合承租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租房管理

第一节  房源筹集

第三十一条  保租房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土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改建、盘活闲置住房改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也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保租房。

第二节  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二条  申请保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保障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请人在保障区域内稳定就业创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资格申请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申请保租房由申请人本人到运营单位现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婚姻证明、房产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资格审核

(一)审核。运营单位在收到资格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各项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具体原因。

(二)资格确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有房源的情况下直接分配保租房,无房源的情况下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

(三)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和资格确认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申请复议,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乡镇复核后,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轮候与分配

第三十六条  轮候。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进行登记确定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不超过5年。对登记入册的轮候申请人,根据其困难程度确定轮候分配批次及先后顺序。

第三十七条  配租价格由运营单位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配租价格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根据项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租价格、配租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提交至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公开配租方案时,应告知企业信息、房源信息、物业管理费用、车位管理费用、租金等配套信息。原则上每户保障对象家庭只可租赁一套保租房。

第四节  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以乡镇、部门为运营单位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运营主体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租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租房规范正常使用。运营主体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履行国家和省、市保租房政策规定、委托协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保租房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经所运营单位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保租房保障资格,并在收到腾退通知后30日内腾退保租房:

(一)提供虚假家庭收入、就业情况、家庭人口及住房等申报资料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保租房使用功能的;

(四)擅自改建、扩建保租房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租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收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租金的。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与家庭成员,在保障区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住房的。

(九)承租人已不在保障区域工作的。

(十)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不符合承租保租房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乡镇、村(社区)及运营单位在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不良信用记录,并取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的申请资格。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已承租配租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消其承租资格,责令限期退回保障房;违规享受的租赁补贴足额退回。逾期或拒不退回保障房或租赁补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资格又拒不腾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责令限期退回保障房或租赁补贴。逾期或拒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运营单位(产权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等发布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沐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沐府办发〔20202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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