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草案)》意见的公告
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城市广场舞活动秩序,妥善化解广场舞噪声扰民矛盾,营造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草案)》。前期已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期满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202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1月28日。
二、征求意见主要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内容为《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草案)》,文件对广场舞活动适用范围、活动规范、场地管理、噪声管控、部门职责、处置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草案全文、起草说明、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邮寄反馈: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1058号),邮编:614500,信封封面标注“沐川县广场舞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反馈: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90763126@qq.com,邮件主题统一注明:沐川县广场舞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三)现场及电话反馈: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办公室(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1058号);联系电话:0833-6113908。
附件:1. 《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草案)》
2. 关于《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起草说明
3. 意见建议反馈表
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30日
附件1
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公共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广场舞活动,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材、乐器进行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健身秧歌、交谊舞、唱歌、乐器演奏等为主要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沐川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广场舞活动管理应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扶持、引导、规范为重点,实现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第二章 活动规范
第五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以下时段要求:
(一)静音时段:每日12:00至14:00、21:30至次日7:00,禁止使用音响器材进行产生噪声的广场舞活动;
(二)限制时段:除静音时段外,广场舞活动应当在每日7:00至12:00、14:00至21:30之间进行;
(三)特殊时期:中考、高考期间及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时段,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暂停或大幅降低音量。
第六条 广场舞活动音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活动产生的噪声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
(二)在其他区域,活动产生的噪声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
(三)提倡使用定向音箱、蓝牙耳机等低噪声设备,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七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优先选择社区健身广场、公园指定活动区等远离居民楼的空旷区域;
(二)禁止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居民住宅楼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广场舞活动;
(三)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人行步道、机动车道等影响公共安全和通行的区域;
(四)活动场地由场地管理单位或属地乡镇负责统筹安排,多支队伍可通过协商错峰使用同一场地。
第八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确定一名组织者(责任人),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和自律约束。如无明确组织者的,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者视为组织者。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广场舞活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噪声扰民、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
(二)县公安局:负责广场舞活动引发的治安管理问题,对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扰民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广场舞活动引发的其他治安管理问题依法处理;
(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广场舞活动的行业指导、培训帮扶、宣传推广,引导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四)沐川生态环境局:负责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和解释,提供噪声监测技术支撑;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导住宅小区内广场舞噪声扰民行为;
(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广场舞活动的备案登记、日常巡查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广场舞活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各团队组织者应当向活动所在地乡镇或社区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活动地点;
(二)活动时间;
(三)组织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团队人数及成员名册;
(五)音响设备类型及数量。
第十二条 乡镇应当建立广场舞活动管理档案,并将备案信息汇总报送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广场舞活动噪声扰民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先行劝阻: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场地管理单位进行劝阻和调解;
(二)报告投诉: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的,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县公安局报告、投诉;
(三)依法处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县公安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拒不改正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治安处罚:对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在重点活动区域逐步安装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设备,实时监测、公示噪声分贝值。监测数据可作为执法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沐川县广场舞活动备案登记表
2.沐川县广场舞活动文明自律公约
备案编号: 沐广舞备〔 〕第 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内容 |
团队名称 | |
组织者(责任人) | |
联系电话 | |
团队人数 | 共 人(附成员名册) |
活动地点 | |
活动时间 | 每日 时至 时(含休息日、节假日安排) |
音响设备类型 | □便携式音响 □拉杆音箱 □其他: |
音响设备数量 | 共 台 |
是否使用定向音箱/耳机 | □是 □否 |
活动内容 | □排舞 □有氧健身操 □健身秧歌 □交谊舞 □唱歌 □乐器演奏 □其他: |
是否已签订自律公约 | □是 □否 |
团队自律承诺:
本团队已认真阅读《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承诺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活动时段规定,不在12:00至14:00、21:30至次日7:00的静音时段使用音响器材;
二、严格控制活动音量,昼间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中考、高考期间主动暂停或大幅降低音量;
三、不占用消防通道、人行步道、机动车道等影响公共安全和通行的区域开展活动;
四、自觉服从属地乡镇、社区和场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因活动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主动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接受处理;
六、发生矛盾纠纷时,通过协商或向属地乡镇、社区反映等途径妥善解决,不采取过激行为。
组织者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单位(乡镇/社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备案单位、组织者各留存一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一份;
2.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组织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3.团队解散的,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原备案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4.本表可在乡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领取,或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下
为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广场舞活动环境,促进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广场舞活动团队及参与者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一)静音时段:每日12:00至14:00、21:30至次日7:00,不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广场舞活动。
(二)限制时段:除静音时段外,活动应当在每日7:00至12:00、14:00至21:30之间进行。
(三)特殊时期:中考、高考期间及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时段,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暂停或大幅降低音量。
(一)在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活动产生的噪声昼间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
(二)在其他区域,活动产生的噪声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
(三)提倡使用定向音箱、蓝牙耳机等低噪声设备,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一)优先选择社区健身广场、公园指定活动区等远离居民楼的空旷区域。
(二)不占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居民住宅楼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活动。
(三)不占用消防通道、人行步道、机动车道等影响公共安全和通行的区域。
(四)多支队伍共用同一场地的,通过协商错峰使用,不争抢场地。
(一)各团队应当确定一名组织者(责任人),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和自律约束。
(二)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展前向属地乡镇或社区备案登记。
(三)团队应当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和属地乡镇、社区的监督检查。
(四)因活动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主动整改。
(一)尊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权益,自觉减少对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影响。
(二)发生矛盾纠纷时,通过协商或向属地乡镇、社区反映等途径妥善解决,不采取过激行为。
(三)倡导文明健身、和谐共处,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树立广场舞团队良好形象。
(一)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公约由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团队名称: 组织者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广场舞活动是群众性健身娱乐的重要形式,但近年来因活动时段、音量、场地等问题引发的噪声扰民投诉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突出矛盾之一。目前,四川省尚无全省统一的广场舞时段、音量标准,沐川县亦缺乏专门的管理规范,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依据不明、标准不清、职责交叉”等问题。《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定开展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的场所、时段”。制定本规范,既是落实上位法授权、填补县级管理空白的必要举措,也是回应群众关切、化解基层矛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
第五百四十七条: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五百九十一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确定开展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的场所、时段。
组织开展广场舞等户外健身、娱乐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开展活动;
(二)保持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三)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按照体育健身规律,维护自身健康安全;遵守体育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该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类,各类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如下:
声环境功能区 类别 | 适用区域 | 昼间限值(dB(A)) | 夜间限值(dB(A)) |
0类 |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 50 | 40 |
1类 |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 55 | 45 |
2类 |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 60 | 50 |
3类 |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65 | 55 |
4类 | 交通干线及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70 | 55 |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6.《乐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年修订)》
该方案明确了1类、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及噪声限值: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55dB(A),夜间45dB(A)。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
1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这类区域的共同特征是:区域内以居住、办公、学习、疗养等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活动为主,噪声敏感建筑物(如住宅、学校、医院、机关办公楼)占比高,需要严格控制噪声干扰。
1类区的噪声限值:昼间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
典型场景: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或紧邻区域、学校周边、医院周边、行政办公区周边。
2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这类区域的特征是:商业活动与居住功能混合,噪声源相对多样(如商铺、集市、小型加工等),但对住宅安静仍有一定要求。
2类区的噪声限值: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
典型场景:城区商业街区、商住混合楼周边、菜市场周边、商业与居住混杂的街道沿线。
沐川县城市建成区中,广场舞活动场地(如体育中心周边、公园、广场等)的功能区归属需根据其实际用地性质确定:
若场地周边以居民住宅为主,应参照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若场地处于商业与居住混杂区域,可参照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建议:本规范中的音量标准统一按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执行(昼间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以体现对居民生活环境的从严保护。
(一)调研学习阶段。系统梳理了成都、威远、大英、犍为、雁江等省内地区的管理实践,以及阜康、响水、东方、昌吉等省外地市的政策文件,重点研究了成都市《广场舞活动规范发展指引》的“静音时段”制度、威远县“噪声监测屏实时预警”做法、大英县“活动时段限制”规定等。
(二)征求意见阶段。征求了沐溪镇、县司法局、县公安局、沐川生态环境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部门的意见,均反馈无原则性分歧。
(三)合法性审核阶段。本规范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涉及的行政处罚均为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重申和细化,不违反《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内容的限制。
本规范共六章十六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适用于沐川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设定时段和音量标准。明确12:00—14:00、21:30—次日7:00为静音时段,禁止使用音响器材。音量标准参照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居民住宅区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与国家标准和乐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衔接。
(三)规范活动场地。优先选择远离居民楼的空旷区域,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消防通道、人行步道等区域开展活动。
(四)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参与”机制,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文体旅游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及属地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执法主体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建议提请县政府明确指定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执法主体。
(五)实行备案管理。各团队向活动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活动地点、时间、组织者信息、团队人数、音响设备等。
(六)设定处理程序。建立“先行劝阻—报告投诉—依法处理—治安处罚”的阶梯式处理流程,体现“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理念。
(一)关于执法主体。《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将广场舞噪声处罚权授予“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目前沐川县尚未以正式文件指定执法主体,建议在本规范印发后,同步提请县政府以正式文件明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广场舞噪声执法的指定部门,以确保执法主体合法合规。
(二)关于与《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衔接。《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授权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确定广场舞活动的场所和时段。本规范中的时段和音量标准属于对上位法授权的具体化,不属于重复制定,符合《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上位法虽有规定但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情形。
(三)关于施行日期。建议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2
《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草案)》意见建议反馈表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就《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具体条款修改意见建议
序号 | 涉及章节及条款 | 草案原文 | 修建建议 | 修改理由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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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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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馈人信息
反馈人:
联系电话:
反馈日期:
填写说明:
1.请严格对照《沐川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规范(试行)(草案)》具体条款填写,明确条款位置、原文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及修改理由,确保意见有据可依。
2.意见内容较多的,可另行附页说明。
3.所有意见请在公告规定公示期限内反馈,逾期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