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地方海事处16米级海巡艇采购项目(第四次)
沐川县政府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MZCGK2015-22号
项目名称:沐川县地方海事处
采购项目(第四次)
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印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 招标项目及要求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七章 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沐川县地方海事处的委托,拟对沐川县地方海事处16米级海巡艇采购项目(第四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MZCGK2015-22号
二、招标项目:沐川县地方海事处16米级海巡艇采购项目(第四次)
三、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本级财政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拟采购16米级海巡艇一艘。本次招标货物详细的技术规格及要求见“第5章 招标项目及要求”。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必须对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并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生产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投标人具备省级机构相关部门核发的船厂玻璃钢船舶评估报告或相应的玻璃钢船舶建造资质证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资格审查:
除明确要求在报名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七、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1、时间:2016年3月22日9:00时起至2016年3月28日17:00时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现场或电话报名,联系电话:0833-4608683。
3、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法人代表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②报名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报名人联系电话)。
电话报名的供应商请将以上材料扫描并发送到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QQ邮箱:845121712(请发送后电话告知交易中心)。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6年4月11日14:30时(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电报、传真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地点: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206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办公大楼14楼)。
十、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采购人:沐川县地方海事处
联系人:缪先生
联系电话:0833-4604006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0833-4608683 传 真:0833-460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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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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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人 |
名 称: 沐川县地方海事处 联系人: 缪先生 电 话: (0833)- 4604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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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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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人: 电 话: 0833-4608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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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项目名称 |
沐川县地方海事处16米级海巡艇采购项目(第四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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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文件编号 |
MZCGK201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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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金来源 |
上级资金及本级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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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最高限价 |
1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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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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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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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供货时间、方式、地点 |
送货时间:合同生效后120天内完成建造并安装调试完毕。 送货地点:调试并运送至使用单位指定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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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质量要求、验收方式 |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验收标准:船舶到达现场后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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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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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
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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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获取招标文件并报名成功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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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中资质要求,技术指标、参数,商务服务要求等采购方案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
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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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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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分包履约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履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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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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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
2016 年 4 月11日 14:30 时(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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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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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金 额:人民币贰万元整 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需采取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形式 收款单位: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 银行账号:22 3871 0104 0009 655 交款截止时间:2016年4月5日16:00时(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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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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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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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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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装订 |
正本和副本及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分别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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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注 |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年月日;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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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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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206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办公大楼1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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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6 年 4 月11日 14:30 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206号,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办公大楼1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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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金 额: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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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付款方式 |
按照船舶建造进度节点付款,第一期:船舶的船体与上建合拢后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四十的价款;第二期:船舶完成主体建造及设备安装准备下水试航后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四十的价款;第三期:船舶到达业主指定水域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价款。质保期保函:在货物验收合格满7日内,投标人须提供由银行开具合同总额百分之五的等额保函给业主,质保期为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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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⑵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沐川县地方海事处。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招标人”)。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获取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投标邀请”第五条的基本条件;
(2)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招标文件并报名登记备案;
(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招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 参加政府采购所投标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涉及到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是已依法获得了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4.2若投标产品为需要安装软件才能正常工作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安装使用,不得安装使用盗版软件。
4.3除非招标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投标报价;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采购竞争。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供应商家数计算。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应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投标人。
一包中,凡其中一项主要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投标人。
6.2关系投标人限制。制造厂商只有一个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的,以制造厂商作为有效投标人,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只有一个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以取得授权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参加投标的,最多只能有2家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超过2家参加投标的,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价格最低的2家作为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以制造厂商作为有效投标人,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投标产品应为其他品牌产品,且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所投品牌产品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价格最低的1家投标人作为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价格最低的1家投标人作为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最多只能有2家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超过2家参加投标的,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价格最低的2家作为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投标。
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也不能作为有效投标人。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1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4)投标人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5)招标项目及要求;
(6)评标办法;
(7)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8.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报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8.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报价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本次投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3)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
14.2 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4)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表;
(5)产品彩页资料;
(6)产品工作环境条件;
(7)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8)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3 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注:投标人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三证合一”,则提供“三证合一”后的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证明投标货物的合格性和投标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承诺函;
(6)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7)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8)商务应答表;
(9)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10)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4 售后服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
(2)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3)培训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
(4)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14.5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5.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凭据须复印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16.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6.4 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6.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因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4)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活页、书钉形式为无效投标。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
19.2 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封装于三个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印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第六章评标办法中4.5(1)条规定的除外)。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第18、19条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0.2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21.4投标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22.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22.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2.7 开标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单独提交的 “开标一览表”均未按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或提供复印件的(第六章评标办法中4.5(3)条规定的除外);
(2)没有提供“开标一览表”的。
23.1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监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3)当众宣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对其“开标一览表”的项目名称、投标总价以及投标人名称进行宣读。同时,工作人员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
(5)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
24.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24.2评委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24.3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24.4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5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6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4.7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3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6.1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由优到劣顺序排列。
26.2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6.3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6.4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5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27.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7.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8.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4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9.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1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货物(设备)按照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与供应商应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七、 废 标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8)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1)-(6)条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中标无效;有上述(7)-(11)条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7.1货物(设备)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采购人采购货物的自有资金部分,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中标人。
37.2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的支付申请,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直接将集中支付货款支付给中标人。
38.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和《乐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 ”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其中投标产品 为进口产品。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完成项目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3、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 )的投标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1)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3)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
(4)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1份。
5、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 。
6、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我方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的行为。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招标编号)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制造商家名称)是在 .(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厂址现在 。
(被授权公司名称)是在 (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主要营业地点现在 。
(制造商家名称)授权 (被授权公司名称)为我方制造的 品牌产品的合法销售商(授权销售的产品清单附后),参加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的投标,全权处理与该产品投标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制造商,我方承诺,为本次招标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制造、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产品。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承担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授权单位名称: (盖章)
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被授权单位名称: (盖章)
被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日期:
附:授权销售产品清单
注:投标人也可提供制造商家自有的授权格式文件,但授权文件中必须明确:制造商和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及登记注册地、参加投标的项目及采购编号、授权产品、授权日期、授权单位的公章。制造厂家可以是派出机构。若由代理商授权的,须同时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代理商授权的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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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 |
数 量 |
投标单价 (万元) |
投标总价 (万元) |
交货时 间 |
是否有 进口产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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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合计(万元):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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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货物、税收、包装、运输、培训、安装调试服务等满足本次采购的一切费用。
2.“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
3、“开标一览表”报价合计应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分项报价合计一致。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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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是 否 进口产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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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报价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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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必须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开标一览表”报价合计相等。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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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包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应答 |
偏离及其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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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采购项目履约方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应在表中载明。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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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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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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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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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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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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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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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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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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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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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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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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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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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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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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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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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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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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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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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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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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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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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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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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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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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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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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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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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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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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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完成项目质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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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以上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或船检证书等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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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包号 |
货物(设备)名称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 |
偏离对货物(设备)性能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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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供应商必须把招标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栏中没有填写的,视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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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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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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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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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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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 服务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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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十一、产品验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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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货物名称及型号 |
主要配置(部件)名称、规格型号 |
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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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货物的 配置数量 |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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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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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沐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本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郑重承诺: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承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我公司承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我公司承诺没有失信行为记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诚信档案。
四、我公司承诺不存在2家以上的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行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必须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投标人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三证合一”,则提供“三证合一”后有效的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人代表亲自参加投标则无须提供);
3、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2014年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审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5、投标人2015年4月(含)以后任意1个月的纳税票据及社保证明材料;
6、供应商承诺函原件;
7、投标人具备的省级机构相关部门核发的船厂玻璃钢船舶评估报告复印件或相应的玻璃钢船舶建造资质证书复印件;
8、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报价单位鲜章,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