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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沐川县
信件类型 求助
信件编号 2978746
信件标题 反映沐川县213国道乐山净宇加气站加气严重不足问题
信件内容

武先生驾驶车辆(晋JF5***)在沐川县213国道乐山净宇加气站加气(具体地址不清楚,坐席通过地图导航到在沐川县监管中心北侧180米),武先生的车是能装1千升的气罐,最多能加360公斤气,武先生前去加气的时候气罐里面还有74公斤气,可是该加气站给其加了357公斤的气,武先生认为加气站的气严重不足,但是加气的营业员告知车子多加60-70公斤是正常的,武先生认为不合理,诉求:希望查处加气站加气严重不足问题后给与回复。

回复内容

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该加气站证照齐全,持有检验检查合格报告。其液化天然气加气机近期检定报告显示合格(检定日期为2025年5月6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7日),签封齐全,且自开业以来未发生过其他类似投诉。该加气站负责人告知该所工作人员:投诉人来加气时曾告知了加气站工作人员加气罐内有余气,但加气站的工作人员无法核实该投诉人提供的余气量是否准确;同时说明,该投诉人来加气时由于刚刚注入了新气源,液化气因温度较低导致密度较高(达到了4300左右),这可能是导致加气量较大的原因。同日,该所工作人员在该加气站现场随机走访数位正在加气的货车司机,均未反映存在多加气现象。投诉人认为县市场监管局没有使用专业设备对机器进行检查。由于县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加气站时,该加气站提供了液化天然气加气机近期检定报告显示合格的相关佐证,而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佐证证明加气站计量设备有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之规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委托检测。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就检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投诉终止调解。


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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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13 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