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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沐川县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编号 2982184
信件标题 反映沐川县别笋我工厂生产食品安全不达标的食品
信件内容

2025年8月8日,樊先生在浙江购买了5元的沐绿泡椒笋尖,看到包装袋里笋子上有黑点,并且该黑点还在动,吃完后拉肚子,认为该生产厂家生产食品不合格,生产厂家:沐川县沐溪镇虎溪北路82号别笋我工厂。诉求:投诉沐川县别笋我工厂生产食品安全不达标的食品并按消费者法赔偿。

回复内容

沐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经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核查:投诉人在投诉时未提供其真实身份信息和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提供其真实身份信息(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事实依据再通过12345、12315、信函(地址:沐川县沐溪镇建设街272号)另行投诉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投诉人表示已知悉。


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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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14 15:4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