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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07-20 信息编辑:沐川县生态环境局 字体:【

  2017年6月29日,沐川县环境保护局对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60万t/a焦化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运行,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沐川县环境保护局于当日决定对该公司按行政处罚程序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

    经查,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60万t/a焦化工程建设项目于2015年3月起,先后2次取得乐山市环境保护局试生产批复。201511月9日,乐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要求,取消了该公司试生产延期申请。2015年11月至今,该公司60万t/a焦化工程建设项目在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一直在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7年7月19日,沐川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向乐山金石焦化有限公司作出了人民币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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