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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地税局、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19 信息编辑: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地税局、县档案局

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

按照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形成长效的机制,我县在全面完成县级部门2017年度行政权力事项公布后,对应省政府调整事项再次对县地税局、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作调整公布。县地税局已公布行政权力事项为82项,其中行政处罚49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征收16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确认4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现调整公布行政权力事项为82项,其中行政处罚减少至48项、行政征收增加至18项、其他行政权力减少至4项,其余行政权力事项不变。县档案局已公布行政权力事项为18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11项,现调整公布行政权力事项为17项,其中行政确认事项调整为0项,其余行政权力事项不变。通过调整,我县保留行政权力事项5260项,其中行政处罚类4499项;行政强制类185项;行政征收类43项;行政给付类29项;行政检查类220项;行政奖励类91项;行政确认类35项;行政裁决类4项;其它行政权力类154项。

请以上行权部门于文件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和更正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权力清单专栏进行重新公布。

 

附件:沐川县地税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5


附件

沐川县地税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

备注

1

行政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追征(原为:文化事业建设税的征收)

【行政法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修订名称

2

行政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

新增

3

行政征收

代征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1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新增

4

行政强制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原为:冻结存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修订名称

5

行政强制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原为: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修订名称

6

行政强制

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原为:划拨存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修订名称

7

行政强制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原为: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修订名称

8

行政确认

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原为: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修订名称

9

其他行政权力

多缴税款的抵退(原为:退税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修订名称

10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减免税核准或备案(原为:减免税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修订名称

11

其他行政权力

代开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19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新增

12

行政处罚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8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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