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文广新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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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法定依据 |
对应的省直部门和序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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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文化厅 2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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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文化厅 2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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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文化厅 2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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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文化厅 2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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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文化厅 2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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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文化厅 2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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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文化厅 2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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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文化厅 2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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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文化厅 2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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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文化厅 2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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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文化厅 2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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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文化厅 2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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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文化厅 2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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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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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文化厅 2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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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文化厅 2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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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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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文化厅 2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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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文化厅 2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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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文物造成其损坏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文物,或者对其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文化厅 2869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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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文化厅 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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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文化厅 28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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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文化厅 2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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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文化厅 2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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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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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
文化厅 2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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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文化厅 2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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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文化厅 2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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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文化厅 2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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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
文化厅 2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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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执考考官应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考官只能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四条: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
文化厅 2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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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文化厅 2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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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文化厅 2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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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文化厅 2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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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或者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
文化厅 2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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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
文化厅 2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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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文化厅 2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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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文化厅 2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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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文化厅 2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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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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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891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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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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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文化厅 2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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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文化厅 2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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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文化厅 2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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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文化厅 2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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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文化厅 2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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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文化厅 2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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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文化厅 2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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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文化厅 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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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文化厅 2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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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文化厅 2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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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文化厅 2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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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文化厅 2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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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文化厅 2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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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文化厅 2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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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文化厅 2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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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文化厅 2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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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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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文化厅 2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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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文化厅 2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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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文化厅 2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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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文化厅 2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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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文化厅 2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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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文化厅 2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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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文化厅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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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一款: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文化厅 2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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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
文化厅 2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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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
文化厅 2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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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文化厅 2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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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规则,推广和宣传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消费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文化厅 2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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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
文化厅 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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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二项:(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
文化厅 2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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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三项:(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
文化厅 2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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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文化厅 2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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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
文化厅 2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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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第二项:(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第三项:(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
文化厅 2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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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违法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第四项:(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第五项:(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
文化厅 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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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
文化厅 2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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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
文化厅 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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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
文化厅 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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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予以公告并采取退还或退换等措施补偿用户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
文化厅 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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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 |
文化厅 2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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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二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
文化厅 2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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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文化厅 2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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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未按规定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
文化厅 2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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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文化厅 2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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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文化厅 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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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文化厅 2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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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文化厅 2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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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厅 2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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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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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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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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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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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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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文化厅 2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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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文化厅 2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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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文化厅 2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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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违法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部或者文化厅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文化厅 2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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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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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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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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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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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厅 2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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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厅 2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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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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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文化厅 2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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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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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文化厅 2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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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厅 2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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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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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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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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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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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化厅 2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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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
文化厅 2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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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
文化厅 2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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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文化厅 2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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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文化厅 2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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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文化厅 2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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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文化厅 2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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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文化厅 2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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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文化厅 2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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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文化厅 2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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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文化厅 2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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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文化厅 2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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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文化厅 2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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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文化厅 2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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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文化厅 29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