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1-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履行履约控烟责任,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打造更为科学合理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经营有序、管理规范、健康发展的卷烟零售市场。沐川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辖区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沐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沐川县烟草专卖局是本规划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便民便利、服务社会、控量循环”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实行“一址一证”原则,即一个经营地址只设置一个零售点,多个门牌地址但门店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营场所的,视为同一零售点,按照“一址一证”申请申办。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沐川县现有卷烟零售点分布情况、商业人流密集程度、城市整体规划等具体情况,以满足卷烟市场需求和合理调控零售点布局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测算、合理评估,对辖区卷烟市场采取以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为主,综合运用距离控制与数量控制相结合的合理布局模式。
第六条 综合考虑市场规模、商业发展、消费需求、市场管理和现有零售点数量等因素,将辖区市场划分为18个区域,对每个区域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核定,且除公路沿线的零售点之间间距标准为200米以上以外,其余各零售点之间间距标准为50米以上。各区域零售点数量核定详见附件:《沐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核定表(2021-2025)》。
第七条 沐川县烟草专卖局对各区域内已设置的零售点数量和本年度内剩余可设置的零售点数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原则上在数据发生变化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第八条 若区域内零售点高于该区域年度核定数量上限的,原则上不予新设零售点,另有规定除外。
若区域内零售点达到该区域年度核定数量上限的,零售点设置实行“退一补一”的原则,即已设零售点退出该区域一户,则可新设一户。
若区域内零售点低于该区域年度核定数量上限的,沐川县烟草专卖局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依次予以办理。
第九条 各区域内现存街道、路段、商业区以及居民区等类型区域,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原因进行改建、重建后重新命名的,按改建、重建前所属区域合理布局标准执行。
第十条 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新设零售点受所属区域核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限制,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至30米:
(一)军烈直系亲属;
(二)贫困户、特困户(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下岗工人;
(四)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劳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残疾人(军残证等级参照该标准执行):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以上(一)至(五)项情形的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仅可享受一次政策倾斜,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后,除第(五)项情形的持证人可以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外,其余均必须由核准的持证人本人经营。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新设零售点不受所属区域核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限制,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至20米: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自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一年内重新选址经营的;
(三)因不符合调整后的合理布局规划中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布局标准的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选址经营的申请人。
以上(一)至(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变更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是原许可证持证人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新设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受以下核定的数量限制:
(一)200户以上住户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客运汽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的候车区域(候车区域指旅客经过安检后至检票上车期间等待出发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各类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品交易市场内部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市场内商铺数量的10%,且最多不超过4个;
(四)旅游景区、休闲度假中心等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除外;
(五)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不含沿街商铺)、敬老院、养老院、车辆检测中心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中明令禁止吸烟的场所除外;
(六)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酒楼、茶楼、KTV歌城、酒吧等场所(具备相对独立的食杂商品展卖场所),为满足对内经营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中明令禁止吸烟的场所除外;
(七)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等场所(具备相对独立的食杂商品展卖场所),为满足对内经营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中明令禁止吸烟的场所除外。
以上(一)至(七)项新设零售点时,还应符合所属区域核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新设零售点不受间距和所属区域核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限制: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自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在原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备案为家庭共同经营,经营主体更换为已备案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但原经营主体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除外;
(三)看守所、监狱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其中明令禁止吸烟的场所除外
(四)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每个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 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因不符合本规划中关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限制规定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延续。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符合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的不得放宽办证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及流动摊点、车辆等,或其他附属性场所(如地下室、阳台、储藏室、车库、值班室、门卫室、车棚等);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卧室等生活场所混同;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四)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五)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十六)经营场所设在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学生、幼儿进出)中线位置50米内的区域,各级政府部门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出台更高限制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保育、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公路沿线”是指各区域内连接中心城区、乡、镇的各国道、省道、县道等沿线区域。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零售点自成一体与住所相独立,有具体的门牌地址,有独立的沿街(路)出入门,与客厅、餐厅或居住卧室等生活区域相对隔离且不共用出入门(包括临时锁闭的出入门)和主要通道,实际用于经营烟草制品、食杂百货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用于商品销售、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场所及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新设零售点至最近的合法有效的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行距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零售点经营业态划分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要求的营业面积、经营业态、空间结构、零售点间距等经营场所条件的确认,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新设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有效零售点:
(一)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终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原经营场所租赁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零售点;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四)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申请停业,停业连续或者累计18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六)不在同一个楼层的零售点;
(七)宾馆、酒店、饭店、茶楼等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为主的相对封闭仅限内部顾客消费的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设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新设零售点与最近的有效零售点位于同一侧的,以新设零售点与该零售点相邻两面墙之间的最短可行距离进行测量。新设零售点位于最近的有效零售点任意一侧的转角任一位置的,视为同一侧。
(二)新设零售点与最近的有效零售点不在同一侧的,以新设零售点店面入口(消费者进入)中线位置至该零售点店面入口(消费者进入)中线位置的最短可行距离进行测量。如有多个入口的,以相邻最近的两个入口进行测量。
(三)间距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以及双实线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以及禁止标线。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设零售点至中小学、幼儿园的距离进行测量时,以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学生、幼儿进出)中线位置至新设零售点店面出入口(消费者出入)中线位置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有多个进出通道口或出入口的,以相邻最近的进行测量。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以上、内、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沐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管理,不断修改完善,逐步优化。
第三十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沐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沐川县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6月公布的《沐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2019-2023年)》同时废止。
附件:沐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核定表(2021-2025)沐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核定表.xlsx